李治南 訴 香港政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69/200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August 2009.
1. 2009年3月16日, 李治南 向法庭申請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答辯人是香港政府。根據 李 先生的申請, 就之以尋求濟助的決定是“FCR(2008-09)62的決定”,FCR(2008-09)62是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頒發的立法局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李 先生反對香港政府在FCR(2008-09)62中建議在“合資格人士”的強積金戶口一次過注入$6,000。他所尋求的濟助是阻止FCR(2008-09)62“繼續損害公眾利益”,另他本人尋求“懲罰性賠償”1億元。
Cites 1 case
|
CACV 6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69號 (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29號) --------------------
--------------------
聆訊日期:2009年8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8月18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9年3月16日, 李治南向法庭申請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答辯人是香港政府。根據李先生的申請, 就之以尋求濟助的決定是“FCR(2008-09)62的決定”,FCR(2008-09)62是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頒發的立法局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李先生反對香港政府在FCR(2008-09)62中建議在“合資格人士”的強積金戶口一次過注入$6,000。他所尋求的濟助是阻止FCR(2008-09)62“繼續損害公眾利益”,另他本人尋求“懲罰性賠償”1億元。 2.同日,李先生存檔了一份誓章與及多份附件,簡而言之列出了以下各點:
除了這議題之外,李先生亦曾對多項事宜有意見,他附上文件作為證據。 3.2009年3月17日,原訟法庭張舉能法官拒絕批予許可以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張法官的看法為申請文件中並無披露任何具合理爭議性的理由以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 4.2009年3月27日,李先生存檔上訴通知書,上訴理由是不滿張法官的命令,他認為本案關乎重大公眾利益而他已提出充分的理據及證據。 5.張法官的命令是經行使酌情權後所作出的命令。案例早已確立,除非上訴人可以顯示法官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或誤解了重要的事實,或曾考慮了無關的事宜,或沒有考慮了應該考慮的相關事宜,又或法官的裁決是“超越了合理分歧這廣泛的範圍”,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推翻原審法官經行使酌情權所頒發的命令。 6.本庭已考慮了李先生存檔的文件,以及他的書面「開案陳詞」。本庭看不到張法官的命令披露他有犯任何上述的錯誤。香港法例第四章《高等法院條例》第21K(3)條述明申請司法覆核的規限:- 除非申請人與申請所關乎的事宜有充分利害關係,否則法院不得批予提出該項申請的許可。李先生的誓章沒有披露FCR(2008-09)62的建議對他本人有甚麼充分利害關係。既然李先生在誓章中沒有述明他申請所關乎的事宜與他本人有甚麼充分的利害關係,法院是不得批予有關許可。 7.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本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6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