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寶威

Case No.DCCC 19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9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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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寶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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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8月3日上午9時57分

出席人士:

Mr Michael Leung H.K.,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ris Cheung M.F.,由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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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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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管有危險藥物,指被告於2009年1月9日於何文田邨逸文樓603室內管有危險藥物,即內含1.66克氯胺酮的2.91克粉末及13片內含1.48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和0.04克氯胺酮的片劑。第二項控罪為販運危險藥物,指被告於同日(即2009年1月9日)在何文田邨逸文樓603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60.22克氯胺酮的234.74克粉末。

2.案情如下,2009年1月9日下午10時45分左右,警員在何田文邨逸文樓6樓走廊見一名男子形跡可疑,他們截停該名男子,並帶該名男子到他的處所(即603室),被告當時在603室內的一間睡房。被告說是可疑男子的朋友,並稱自己在603室已居住了大約三個月。警方在被告身上搜出第一項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被告說,他管有該等藥物是在自己不快樂時使用的。警方再在被告的睡房的一張桌子上發現一個紙箱,紙箱內有9個膠袋,內藏第二項控罪所指的毒品(即234.74克粉末,內含160.22克純度的氯胺酮),警方亦找到75個可再封的空膠袋。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這幾袋氯胺酮是他帶來與朋友分享的。

3.被告今年26歲。他在2005年及2007年都犯過管有危險藥物罪,2005年時,他被判感化12個月;2007年,他被判監4個月。

4.辯方律師求情時說出被告的家庭情況,他未婚,教育程度至中三。案發時任廚房工人,月入12,000元。律師說,他今次是初次販毒,被捕後,一直被還押。他和警方很合作,坦白承認控罪,現在又在法庭承認兩項控罪。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並舉出兩宗高院的相同案例判刑理由,第一宗為HCCC 15/09,在該案中,被告人管有純度達190.38克的氯胺酮,他被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判監四年又八個月。另一宗案例為HCCC 55/09,被告人管有169克氯胺酮,他被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判刑四年又六個月。

5.氯胺酮為近年青少年濫用的毒品,禍害甚深,管有已經受到嚴懲,販運更是極為嚴重的罪行。被告管有達160.22克純度的氯胺酮作販運,按上訴庭在2008中頒下的判刑指引,販運50克以上至300克純度的氯胺酮,判刑起點應為6至9年監禁。

6.本席考慮過本案的一切情況,本席認為被告在本案中管有的氯胺酮份量算是高,用7年監禁作判刑起點是合適的。在此案中,被告唯一的求情因素就是他坦白認罪,本席給他三分一的認罪寬減,判監四年又八個月。

7.剛才所說的是第二項控罪的判刑。第一項控罪的罪行是管有危險藥物,數量不算多,被告過往已有管有危險藥物的紀錄,亦被法庭判過監禁。由於第二項判刑,被告已被判四年又八個月監禁,所以第一項控罪的判刑,本席不需拿取任何戒毒所報告。

8.本席以6個月監禁為該項控罪的判刑,被告認罪,亦可得三分一的判刑寬減,判監4個月。考慮到這一項控罪的性質亦是關乎毒品,本席基於兩項控罪的性質與及整體判刑的考慮,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告總共入獄為四年又八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