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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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29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3129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7月31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7月3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HK$2,100。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罰款,提出上訴。 2.本案並不是一宗複雜的交通事故。控方第一證人於案發當日約下午2時22分,駕駛着輕型貨車沿弼街左一線東行,弼街東行共有兩條行車線;而右線亦泊滿了兩行車輛,左一線小巴站的虛線範圍內亦泊了車。 3.控方第一證人以時速20至30公里向前駛,當他駛經左邊小巴站內的一輛中型貨車時,控方第一證人指他的半個車身過了中型貨車車頭時,他聽見後面傳來「嘭」一聲,感覺左車尾有碰撞,控方第一證人因此向後望,看見中型貨車的右尾角褪了出他的行車線。控方第一證人畫了一幅草圖(控方證物P2)顯示當時街上的情況。控方第一證人遂停在左邊,向中型貨車司機(上訴人)說上訴人褪車出時撞倒他的車。上訴人答他出車,為甚麼控方第一證人不讓他。於是,控方第一證人報警。 4.控方第一證人指該次事件導致他的車左沙板位後有花痕至車尾,而上訴人的中型貨車則沒有損毀。控方第一證人指事件發生至碰撞他沒有扭過軚,上訴人亦有盤問過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指如果他的車是撞倒控方第一證人的車的話,車輛的花痕不應是一劃。 5.控方第二證人是事發後到達現場的一位警員,上訴人向控方第二證人指他扭右軚褪車,有一輛輕型貨車在右邊駛過,停在一旁,司機向上訴人指上訴人倒車時撞倒他的車。控方第二證人指上訴人向他說當上訴人倒車時,已看過後面是沒有車的。控方第二證人說他在現場檢查了兩車的損毀情況,中型貨車右車尾車身有少許花痕,而輕型貨車左車尾沙板位有花及凹痕。 6.控方第二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要求重召控方第一證人給他盤問,裁判法官公正地批准了他的要求。上訴人問控方第一證人為何肯定是上訴人的車輛撞倒他的車;控方第一證人答當他駛過上訴人的車時,感覺到有碰撞,控方第一證人遂望左倒後鏡,看見上訴人的右車尾褪出了小巴站線位(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後),但他是看不到碰撞一刻。 7.控方舉證完畢,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他倒車時是打了死火燈,看見一輛貨車在他的右邊駛過,上訴人沒有理會,繼續倒車。上訴人續說該貨車司機(控方第一證人)下車,誣衊他撞倒他的車尾,並要求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拒絕了。 8.上訴人亦有接受盤問,他否認他的車有撞倒控方第一證人的車。 9.裁判法官在衡量各證人的證供時提醒自己控方第一證人在該事故中是有利益衝突的證人,他亦有犯事紀錄,所以裁判法官在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加倍小心,最後,裁判法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0.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後,裁判法官認為不能接納。裁判法官指上訴人作供時態度不但閃縮迴避,證供亦前後矛盾,裁判法官舉例指上訴人曾說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時,他仍在小巴站內,未倒車出,後來又說,他的車尾有一呎褪了出來。 11.裁判法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第26段亦有繼續提及上訴人在證供上的矛盾,本席不再敍述。 12.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在證供上指上訴人撞倒他的車是可信及可靠的。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一聽到「嘭」一聲,便望向倒後鏡看見上訴人的車的右車尾褪了出行車線,雖然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親眼看見兩車相撞的一刻,但在他的供詞及相片中所顯示兩車的損毀情況,證據已足夠證明上訴人不小心褪車撞倒控方第一證人的車。 13.「不小心駕駛」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上訴人過往曾有一次交通定罪紀錄,裁判法官考慮過上訴人的求情說話後,判處上訴人罰款$2,100。 14.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投訴控方第一證人指他的車是25呎,而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只是11呎,因此,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頭駛過後才發生碰撞是不合邏輯。 15.本席在謄本上並沒有看到有以上的證供,而該些新證供只是上訴人在上訴時提供,本席不能確認該量度所得的數據是否真確,所以本席是不會接納該上訴理由。 16.在本案中,最主要是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說謊,他誠實地指出他沒有親眼看見兩車相撞,但當他一聽到「嘭」一聲,在倒後鏡看見上訴人的車的右車尾褪了出來,因當時他的車是行駛着的,在碰撞的一剎那,他的反應未必及時看到倒後鏡及立刻停車,而是要有一些時間作出反應。本席在參看所有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確是在褪車時沒有作出足夠的觀察,因而發生碰撞。 17.本席認為已有足夠的證據來定上訴人的罪,本席看不到本定罪有任何出錯,因此,關於定罪方面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8.至於罰款方面,本席已提及裁判法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及最高罰款,而該碰撞是發生在繁忙的街道,裁判法官指當上訴人褪車時是應該確保不影響在路上行駛着的車輛,在該情況下才判罰上訴人$2,100,本席看不到這是一個明顯過重的罰款數額。因此,關於罰款方面的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冰華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