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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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4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4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浩禮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09年8月3日上午10時43分
控罪: [1] 至 [2]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判刑 -------------------------------------------- 官: 被告人原本被控兩項罪名,一為猥褻侵犯,另外一項係企圖在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嘅罪行;案中所涉及都係同一名嘅14歲女童。 被告喺未開審之前已經承認咗猥褻侵犯罪,但係否認另一項嘅罪名。後嚟,本案發展到控方願意加入另一項嘅猥褻侵犯罪作為交替嘅罪名,被告係承認咗呢項交替嘅控罪。 就第一份同意案情方面,內容顯示,被告係女童母親嘅親密男朋友,與女童母親及女童同住一個單位之內。 喺事發當晚,被告向女童進行咗口交嘅行為。事件揭發係由於女童下體不適,睇醫生時發現患有尿道炎,但係控方就未能確定是否由被告傳染咗呢啲接觸性嘅病毒畀女童。 至於另一份同意案情,其實係第一項口交行為嘅一個延續,涉及被告人將女童身體反轉,並觸碰女童嘅下身,令女童覺得被告係試圖將一啲東西插入佢嘅肛門。 被告人今年46歲,以往並冇相同嘅刑事罪行紀錄。 被告向心理專家指稱,係呢名女童先向佢挑逗而令佢失去控制先至做出咁嘅行為。 代表被告人嘅吳大律師亦都係有求情嘅,喺陳詞之中佢已盡力提出所有可以替被告講嘅一啲求情說話。 女童同埋佢嘅母親都曾經寫過信畀法庭替被告求情,又基於女童喺作供時所講嘅一啲事情,本席都覺得係頗難去確定被告同呢個女童嘅關係實在如何。但係有一點會係肯定嘅,即係被告嘅地位係好似女童嘅後父咁樣,本席認為,就算女童真係好似被告所講咁任性、反叛,又對被告有過火嘅態度,但係佢始終係未成年,被告應該同女童保持一個恰當嘅距離,同埋同佢母親商量如何去教育呢個女童,而唔係放縱自己對喺佢看管下嘅女童作出侵犯嘅行為。 而本案所涉及嘅行為都唔係話撫摸咁簡單,係有直接口交同埋令女童覺得似乎係肛交咁樣嘅一啲舉動。無論如何,呢一次嘅事件都會令到女童精神方面係有所影響嘅。 本席同意,今次睇嚟係一件單一嘅事例,但係被告人嘅行為已經係構成違反誠信,法庭亦都應該從保護未成年人士嘅層面去作出考慮。但係,雖然有兩項控罪,本席會係作出整體嘅評估。本席喺考慮過雙方嘅陳詞同埋所提出嘅案例之後,就呢兩項控罪都會以3年作為刑期起點。雖然女童係曾經出庭畀過證供,但係事情發展到被告承認,而控方接受交替控罪呢,主要係由女童嘅求情信同埋佢一啲作供時候講嘅說話所引起,最後呢個企圖肛交嘅指控都未能夠清楚確立。 本席決定兩項控罪都給予被告三分一嘅減刑。本席唔認為再有進一步減刑嘅理據,因此第一項控罪嘅刑期係兩年;第二項控罪嘅刑期亦都係兩年,本席下令呢兩項控罪係同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