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聯

Case No.DCCC 31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1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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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徐國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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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4月29日上午10時4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Lo Shui ying, Sabr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enneth Sit,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薜海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09年1月18日晚上至19日早上期間,非法進入位於香港德輔道西海天堂內,盜取一個夾萬、現金$24,650元及價值$57,500元的現金券。

3.除了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外,在本案中並沒有其他因素加深案情的嚴重性。

4.被告人共有十次刑事紀錄,除了其中兩次涉及暴力外,其餘都是違反《盜竊罪條例》中的控罪。而在眾多定罪紀錄中,其中有六項控罪是入屋犯法罪或企圖入屋犯法罪。

5.過往的刑罰並沒有對被告人產生任何阻嚇作用。

6.根據上訴庭就非法進入非住宅構築物犯法罪的量刑指引,初犯成年犯在沒有令案情更嚴重的情節出現下干犯控罪,基本量刑起點為30個月即時監禁。

7.在本案中,被告人在過往12年中,不斷干犯入屋犯法罪,這增加了本案犯案情節的嚴重性。就此,本席將基本量刑起點上調6個月到36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故可獲得三分之一量刑折扣。

8.徐先生,請起立。就被告人你所承認的一項入屋犯法罪,判監24個月。

  陳慶偉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