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聯
Case No.DCCC 31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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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1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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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09年1月18日晚上至19日早上期間,非法進入位於香港德輔道西海天堂內,盜取一個夾萬、現金$24,650元及價值$57,500元的現金券。 3.除了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外,在本案中並沒有其他因素加深案情的嚴重性。 4.被告人共有十次刑事紀錄,除了其中兩次涉及暴力外,其餘都是違反《盜竊罪條例》中的控罪。而在眾多定罪紀錄中,其中有六項控罪是入屋犯法罪或企圖入屋犯法罪。 5.過往的刑罰並沒有對被告人產生任何阻嚇作用。 6.根據上訴庭就非法進入非住宅構築物犯法罪的量刑指引,初犯成年犯在沒有令案情更嚴重的情節出現下干犯控罪,基本量刑起點為30個月即時監禁。 7.在本案中,被告人在過往12年中,不斷干犯入屋犯法罪,這增加了本案犯案情節的嚴重性。就此,本席將基本量刑起點上調6個月到36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故可獲得三分之一量刑折扣。 8.徐先生,請起立。就被告人你所承認的一項入屋犯法罪,判監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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