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俊雄

Case No.DCCC 36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6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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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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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8月17日
出席人士: Mr. Stephen W. C.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au Chung Man Clement,由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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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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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梁俊雄,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第二項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2.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第一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涉及的毒品是6.43克氯胺酮,至於第二項控罪就留在法庭檔案。

3.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晚上警員在屯門新圍苑一帶巡邏時發現被告人在街上形跡可疑,於是將他截停,搜身時找到一個透明膠袋,內裡載有第一控罪所指的毒品份量。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失業而售賣毒品給他人賺取200元。

4.被告人現年22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最近一項在07年7月,涉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判處往戒毒所。

5.求情時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過往當過跟車散工,每月賺取四至五千元。他在十七、八歲時沾染毒品,原因是當時父母離異。爸爸是一名病態賭徒,之後更離開家庭,對於被告人來說,心理上造成一定程度影響,以致他對於出來社會做事失去信心。被告人的媽媽和妹妹也到庭支持他,同時呈遞一封由她們和爸爸聯名所寫的信,當中主要講及被告人為何今次會犯事–主要原因是因為父母離異,令他學業和做事方面缺乏信心,處處受到挫折,加上誤交損友誤入歧途,淪落至吸食「K仔」麻醉自己等等。律師求情時也指出因為被告人今次得到家庭成員的支持,日後出來社會重犯這類罪行的可能性會較低。律師也正確地指出這類罪行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就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之份量,法庭考慮的刑期是兩至四年。

6.聽過律師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出有何特別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應跟隨上級法院所頒下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考慮到所販運的危險藥物份量,本席以3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坐監26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