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志邦

Case No.DCCC 76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6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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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志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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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8月20日
出席人士: Ms. Ng Mee Wah Memi,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elson Lim,由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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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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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胡志邦,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涉及毒品12.22克氯胺酮,第二項61.84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一隊警方人員在富山邨富仁樓看見被告人從一個單位出來,當時還有一名女子與他一起;警方人員覺得可疑,將他們截停及在被告人所穿的褲袋裡找到第一控罪所指的毒品。被拘捕後,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K仔」屬於他的,他帶「K仔」下樓交給別人,而「K仔」與同行女子無關。警方人員其後進入被告人他們步出的單位搜查,在一個抽屜裡找到11包第二控罪所指的毒品、一個電子磅,還有16個空的可再封膠袋。警方人員再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他承認管有那些毒品,打算拿去賣的,而毒品與該女子無關。

3.被告人現年25歲,過往冇刑事紀錄。律師指出,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五程度,過往曾做過多份工作,包括餐廳、保安員、地產經紀,而最後一份就是在夜總會當服務員,幹了兩年,不過在今年4月被辭退。被告人以前曾結婚,06年離婚,該婚姻有一名女兒,現時已經6歲,與被告人生活。而被告人今年再婚,與一名大陸女子結婚。家庭方面,被告人須照顧父母,每月给3,000元予他們作家用,另外亦要給內地太太1,500元生活費。

4.律師指出,09年3月被告人申請破產,今次犯罪原因是因經濟壓力而被逼做出這事。律師說有位阿朱的人叫他將「K仔」逐包帶給別人,而每包約為28克左右;被告人每一包可得300元報酬,不過未收錢已被警方拘捕了。律師要求法庭將兩項控罪作同期執行。

5.首先,這類罪行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律師亦正確地指出販運這類毒品數量如在10克至50克之間,考慮刑期是4至6年,而50克至300克之間,考慮刑期6至9年。

6.聽過求情的說話,本席看不出有何特別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依從上級法院就這類罪行所作的量刑指引作出量刑。本席認為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沒有其他實際、有力的求情因素。

7.就第一項控罪,基於所涉及的毒品份量,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而第二項控罪則以6年作為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之後,第一控罪坐監32個月,第二控罪坐監48個月。

8.法庭要決定究竟如何處理這兩項刑期–同期執行還是部份分期,還是全部分期。其實綜觀案情,整件事都是同一日發生,第一、二控罪都是來自同一件事,本席的做法就是看看本案所有毒品加起來的份量,即74.06克。如果以這份量計算,本席會以六年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換句話說,要符合這看法,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的32個月其中兩個月與第二項控罪48個月作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0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