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勝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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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2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534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7月31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7月3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是由張大律師代表。在審訊時,張大律師亦是負責代表上訴人。 3.案情其實並不複雜,只是一宗普通的交通案件。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運輸公司東主,他於案發當日凌晨零時10分左右,駕駛着輕型貨車,沿豐物道以時速約35至40公里行駛,目的地為豐物道停車場。當他看見其右前方約4個中型貨車長度遠有一輛中型貨車(後知由上訴人駕駛)停着,並看見車尾停車紅燈亮着,他便收慢至時速約25公里繼續前行,打算從中型貨車左邊駛過以進入停車場。但當輕型貨車車頭剛駛越中型貨車車頭而兩車左右相距約一米遠時,中型貨車在沒有任何警示下,突然以時速約10公里開車扭左,引致中型貨車左車頭角撞及輕型貨車右車身,控方第一證人立即剎車,但上訴人把中型貨車倒後約一架輕型貨車長度遠才停下來。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均下車,控方第一證人即場把兩車停定位置拍照而這些相片(即控方證物P4)亦有呈堂,從相片內,亦可以看到損毀的情況。 4.在現場,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指出:「你撞到我車。」上訴人稱他願意賠償$3,000,否則控方第一證人便要報警及向保險公司索償,控方第一證人最後決定報警,不久有兩名警員到場。 5.控方第一證人稱他沿豐物道朝豐物道停車場方向行駛時發現該路段來回各一線行車,但當接近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入口處以至意外地點,豐物道路面便再沒有行車分界線。中型貨車於碰撞前停在沒有行車分界線的路上的右邊,接近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入口以及停車場出入口。 6.控方第一證人稱,於碰撞及駛經中型貨車前,曾經閃亮數次高燈以提示上訴人。當時天氣良好,街燈亮着,視野清晰,交通暢順。控方第一證人亦稱,他的頸及肩膊因為是次碰撞而受傷。 7.控方第一證人在作供時,張大律師亦作了一個很仔細的盤問,本席無須在此敍述,主要的答案裁判法官已經在她的裁斷陳述書第17段和18段說明了。 8.在盤問時,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他在庭上首次提及他胸口受傷,但他的證人供詞只提及「膊頭」受傷,他解釋他不知怎樣形容,就是安全帶束着的位置受傷。 9.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警員。他確認當時到現場看到兩車停定位置如控方證物P4的相片所示。在現場,上訴人曾經告訴他於事發時,中型貨車停在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外面,上訴人望向碼頭,看看船隻到達了沒有,他左轉入市場期間,輕型貨車從他左邊高速駛過,所以他的左車頭撞到輕型貨車的右車身。被盤問時,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他在庭上才首次提及他胸口因是次碰撞而受傷,控方第二證人亦沒有問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受傷。 10.裁判法官聽了張大律師陳詞後,作出事實的裁斷。本席翻閱謄本,張大律師當時已經作出一個頗長的陳詞指出控方證人在證供上的矛盾,張大律師認為這些疑點的利益應歸於上訴人。 11.裁判法官謹記控方證人在證供上的矛盾,在考慮證人的證供時,因只有控方證人作供,而上訴人行使他的權利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任何證人,所以裁判法官只得控方證人的證供作考慮。 12.經考慮後,裁判法官接納控方證人都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3.裁判法官也考慮了張大律師的陳詞關於證供上的矛盾,但認為雖然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不影響控方證人之可信性及可靠性,所以接納控方第一證人之證詞。 14.在今天上訴時,張大律師再次投訴,指控方第一證人誇大其詞。最主要是指控方第一證人在作證人供詞時,沒有提及於碰撞前曾閃亮高燈,他亦第一次在庭上提及到頸及「膊頭」受傷。裁判法官應對他的誠信有懷疑,如果對他的誠信有疑點,利益應該歸於上訴人。 15.其實,裁判法官清楚這些矛盾,往往兩位以上證人作供時都有不一致的地方,這是裁判法官慣常要處理的問題。裁判法官考慮證人錄口供時,不但要考慮不一致的地方,她亦要考慮證人作供時的態度及證供上的邏輯。在考慮了全面證供及證據後,裁判法官才作一個事實的裁斷。 16.裁判法官時常被投訴指他們的解釋不足夠,沒有令上訴人滿意當時裁判法官是有考慮他的辯護理由或指出證供上的矛盾。但是,本上訴庭接納裁判法官是要處理很多案件,裁判法官的職責是指出及考慮證供上的矛盾,概括地寫出她認為這些矛盾是否影響她最終接納或拒納證人的口供。裁判法官於裁斷陳述書已清楚準確地記錄了控辯雙方的證供及證據,她認為這些矛盾,並不會影響她接納證人的誠信及作出事實的裁斷。 17.本席翻閱證人的口供,同意這些不一致的地方不會影響裁判法官最終的決定。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作出適當的解釋及評估,裁斷並無不公平及不穩妥。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冰華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李郭羅律師行轉聘張志輝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