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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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0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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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涉案的建築物是位處天水圍天慈邨慈心樓20樓的2011室,該單位的大門和鐵閘自2008年12月已經損壞,沒有被維修。姓李的戶主從09年2月起都沒有到過上址。 3.2009年4月15日晚上約11時,姓李的戶主回到上址,發覺該單位受過搜掠,亦發現一部電視機、一部電子遊戲機、一部數碼光碟機及一個電磁爐不翼而飛。 4.受害人報警。稍後時間慈心樓一名姓利的警衛想起在2009年4月9日晚上十一時半,他在慈心樓的19樓樓梯處遇見被告。姓利的警衛認出被告是住在天慈邨另一座樓宇的住客。當時被告攜帶著一個紙袋,姓利的警衛向被告查詢時,被告說他剛剛去到朋友的住處去拿取一些東西。 5.在4月10日凌晨約一時半,姓利的警衛在慈心邨地下的電梯大堂再次遇見被告,被告說他一個朋友不再在涉案的單位居住,因此他到那單位去拿取一部電視機。在當日凌晨2時,姓利的警衛看見被告提著一部電視機離開慈心樓。 6.事後,在09年4月16日凌晨,警員到達慈屏樓28樓一單位找到被告。在被告的單位內,警員找到四件在罪行詳情所列出的失物。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在09年4月14日進入涉案單位及取走四件失物。在稍後的錄影會面紀錄中,被告改稱他是在4月10日至15日其中的一晚進入涉案單位,並取走了四件失物。在09年4月18日,姓李的戶主確認從被告單位所搜出的四件失物是他的失物。 求情理由 7.被告並沒有固定收入,月入約500元至1,000元。他亦有每月1,400元的低收入津貼。被告左腳不良於行,亦有酗酒習慣。他聲稱受害人是他飲酒的朋友,他當晚打算到受害人的居所飲酒,他並沒有預謀,亦沒有爆竊工具。被告因一時貪念而取走那些失物作為自用。被告在07年至08年曾接受精神科治療。被捕後,被告第一時間與警方合作,亦承認控罪。被告以為他所作所為是盜竊行為。 判刑 8.被告現年31歲,已婚。他聲稱他當晚是打算和受害人飲酒,因一時貪念而偷取這四件失物。但控方案情的指稱,受害人在09年2月已沒有重回涉案單位。本席不知道受害人是否真的與被告是朋友或飲酒的同路人。但被告進入該單位偷取東西,已經構成干犯入屋犯法罪。當日,警衛在晚上十一時半已經遇見被告,被告亦在凌晨二時許才離開慈心樓。本席對被告因一時貪念才偷取東西的說法有所保留。 9.被告總共有十六項定罪,他剛在本年3月5日出獄,但不出個半月便干犯本案。 10.被告最實質、最重要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一般住宅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3年。本席考慮被告沒有攜帶爆竊工具,所涉案的失物並不是貴價的東西,因此本席以較低的33個月作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判他入獄22個月。期間,被告如有需要,可要求精神科醫生的診斷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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