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永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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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2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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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涉案單位是在元朗教育路快活樓4樓一個單位的2號房間,受害人獨自在這房間居住。2009年3月中,受害人發現她收藏在床褥下的300元人民幣不翼而飛。 3.2009年4月19日下午一時許,受害人鎖上房門離開房間。在同日下午2時15分,受害人看見被告在房間內,手持一支螺絲批。被告聲稱有人潛入受害人的房間爆竊,跟著被告便返回他在同一單位的5號房間。受害人於是報警。受害人並沒有損失,但有人把房門閂的螺絲弄走。 4.警員到達現場後向被告查詢。事後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潛入受害人的房間,打算偷取受害人的內衣物件,但沒有成功。他把門閂的螺絲弄走,亦指認所用的螺絲批。 5.在錄影會面時,被告確認他當初的招認。他亦承認在09年3月初用同一方法進入受害人的房間,並偷取了300元人民幣,他已經花光了這些錢。 求情理由 6.被告獨自居住,已經和妻子離異。這次爆竊案並不是嚴重的一種,被告沒有使用暴力,亦不是深謀遠慮。第一項控罪全賴被告的招認。辯方律師亦希望法庭在整體量刑原則下輕判被告。 判刑 7.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被告現年42歲,他總共有七次定罪,但沒有被判處監禁。被告手持螺絲批,弄開涉案單位的鎖扣,因被受害人撞破才沒有偷取任何東西。事實上,在個多月之前,被告已經潛進受害人的房間,偷取了300元人民幣。被告明顯地食髓知味,一而再去涉案單位偷取東西。被告手持簡單爆竊工具,亦是明顯地有預謀去干犯第二次的爆竊罪。幸好,被告並沒有進一步侵犯或者傷害受害人。 8.一般的住宅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3年,被告的認罪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就第一項修訂控罪而言,本席以3年作為起點,判被告入獄兩年。就第二項控罪而言,本席亦以3年作為起點,判被告入獄兩年。 9.本席亦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頒令第二項判刑的3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兩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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