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尤文 訴 許健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請參閱 CACV164/2009 日期: 2010年11月18日
Case No.HCPI 128/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PI 12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傷亡訴訟2008年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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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林尤文 原告人
 
  許健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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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9年6月11、12、15及17日

宣判日期:2009年6月17日

判案

背境

1.人與人之間的磨擦和爭執,許多時都由誤會引起。在本案中,訴訟雙方在審訊中都承認有關的事件是一場誤會。

2.事件發生於2005 年2 月19 日淩晨,當時原告人林先生是案發大厦的管理員,據他所說,他是因公事而去到案發大廈的天井,卻遭被告人許先生誤以為是小偷並打傷,後來才發覺他其實是大廈的管理員。因此,本席現須處理的主要問題是:許先生應否就林先生受傷一事負上法律責任?

林先生的證供

3.林先生在案發時大約65 歲,於一個月前開始在位於跑馬地的浩利大廈當夜班管理員,工作時間由晚上七時到翌晨七時。林先生是知識份子,在中國山西省修畢農科大學課程;在2006 年來港後,亦曾修讀一項為期兩年的會計文憑課程和一項為期一年的建築文憑課程。在工作方面,林先生曾當測量員、裝修工人和保安員。

4.林先生的證人陳述書顯示,他在2003 年7 月9 日已開始受僱於澳大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而本案中的浩利大厦的保安工作便是由該公司負責。但林先生在作供時,卻指出他在案發當日約前一個月才受僱於該公司,並隨即接獲指示到浩利大廈當值,接替該大廈原來的夜班保安員的工作。關於夜班保安員的職責,林先生只是按照原來的夜班保安員的吩咐去做,澳大利的管理層並沒有在這方面給予他任何指示。

5.案發後,林先生在當天早上零晨5 時52 分在灣仔警署作一份作證人陳述書,提到由於大廈水力不足,因此水喉總掣須於每日下午6 時關掉。到翌晨接近天亮時才再打開。在這段期間,他須要最少巡視大廈兩次。2005 年2 月19 日,他在零晨1 時30 分開始巡視大廈,並於零晨2 時許到達天井和檢查水喉總掣。當他正在視察天井儲水池有沒有充夠水時,有人從C 和D 舖位的後門衝出來,把他按倒地上,捶打他的胸部和肩膊,又踢他和把他的頭撞向牆。林先生說他當時大喊:“我係看更,唔係小偷。”

6.林先生後來又在2008 年8 月26 日就本案作出另一份證人陳述書,但當中的說法與前一份證人陳述書並不一致,他說 :

「該大厦的天井是一個又窄又長的露天空間,內裏鋪滿了大厦的水渠及電線,保安員(包括本人)必須到天井檢查,以確保水渠沒有漏水,並檢查有沒有其他需要管理處解決的問題。該大厦的天井有兩扇門,一扇門連接該大厦地下D 商舖,而另一扇門則連接該大厦的後巷……」

7.林先生表示,所有保安員均須按該公司管理層的指示,於當值時巡視該大厦各樓層和天井。雖然該公司沒有指定巡視的時間,但據他所知,保安人員在當值期間最少須巡視大厦和天井兩次。後來,他在作供時又改稱最少須巡視三次:第一次約下午6 時至7 時,第二次約於零晨一時至二時,最後一次則於臨下班前。關於受襲一事,他說 :

「在天井是有照明的,電燈是安裝在D商舖窗戶的外牆上,但開關在D商舖內,倘若D商舖沒有開燈,後巷街燈仍能足夠照亮整個天井的。」

8.據林先生說,案發當日零晨約二 時,林先生穿著整齊制服巡視大廈,至地下天井時,一名男子(後知是許健,即本案被告人)突然從該大厦地下的D 舖位的後門衝出來襲擊他。許先生從D 舖位連接天井的門衝出來後,便不由分說地猛力把林先生推向門旁邊的牆,然後又把他壓倒在地上,並捶打他的胸部、肩膊和踢他。林先生不斷喊叫,說“我好暈呀,要睇醫生。”然而,許先生並沒停手,繼續向他拳打腳踢,並高聲說“打死你先報警!”不久,林先生便昏厥過來,他的頭、臉、鼻、牙、左膊頭、胸口和背部均嚴重受傷。

林先生的證供

9.本案第一項須處理的問題是該大廈的保安員是否有需要巡視天井。林先生作供時就這個問題作出較他之前兩份證人陳述書更詳盡的解釋。他指出上班後第一次巡視的目的是檢查水井是否有足夠的水,如果不足夠的話,便須要打開水掣,水掣位於後巷,他必須由大廈的後門走到後巷開水掣,之後又須返回天井檢查是否有漏水等問題出現,然後再回到後巷把門鎖上;早上臨下班前,他又須要再到天井巡視,如果發覺水井的水已足夠時,便須要再到後巷關掉水掣。

10.被告人許先生傳召了一位姚玲玲女士作供,她是浩利置業有限公司老闆的女兒,於1995 年從加拿大回港,現擔任公司的總經理。浩利置業有限公司在浩利大厦曾擁有七 個商業單位,後來賣出了一個,還剩下六個,已全數租出。被告人是浩利的租客,租用地下的C 和D 鋪位,經營一家琴行,主要進行錄音工作。

11.姚女士作供說雖然她在2007 年8 月開始才擔任浩利大廈業主委員會秘書,但自從1995 年她回港並加入公司後,曾多次出席業主委員會的會議,因此熟識大廈的運作。她認為保案員無須頻密地巡視天井。因為水錶房和水喉總掣都在大廈後巷,如有需要,管理處會打開大廈的後門讓保案員關掉水掣或讓水務局的人員進入水錶房抄水錶等,她本人從未聽過有水池的水喉總掣須每天開關。不過,話說回來,姚女士對大廈的運作當然沒有許先生那樣熟識。

12.林先生在本案中呈交了一批相片,其中許多都是他在案發後一兩個星期內在大廈現場拍攝的,但是很奇怪,雖然林先生在作供時說他每天都必須開關那個水喉總掣,但有關的總掣並沒有出現在相片中。林先生堅稱該水掣的確存在,更指出水掣連接一條紅色的膠喉通到天井。從相片中可以明顯看到天井的確有一條紅色的膠喉,(但這膠喉與水井是無關的,下詳)。而在後期拍攝的相片中,更可以看見一個灰色的塑膠盒,其作用容後再談。

13.許先生則指出,相片中所顯示的所謂水井根本只是一個用來儲存再用水的水池,它把一些大廈各單位用過的水儲存起來作沖洗厠所之用,如果林先生真的如他所說每天巡視水井三次的話,沒理由不知道那是一個再用水的儲水池。

14.相片又顯示,於2005 年開始,天井內有一個鹹水泵接連一條喉管通過上文所述的灰色塑膠盒直達一個鹹水儲水箱。林先生把相片中的儲水箱說成是水泵,但其實水泵位於下面的鐵閘旁邊。這顯示林先生對大廈的沖厠系統不太熟識,原因是這個系統雖然在2005 年2 月時已經裝妥,但當時尚未正式運作。許先生解釋,大廈當時仍然使用再用水來沖厠所,但由於再用水中沉澱物較多,會令厠所水箱發出臭味,所以大廈才想到安裝這個鹹水的沖厠系統,但在案發期間還未正式運作。

15.本席須處理的第一個問題是:林先生在案發當日為什麼會走到天井?林先生解釋他只是按照他所接替的保安員的吩咐去做,但根據案中的相片,可以看到有一條灰色的塑膠喉管接連泵房直通水井,不過,並沒接連後巷的任何水掣,但林先生在作供時顯然不願承認相片中的灰色塑膠喉管便是涉案的喉管。林先生是知識分子,於國內的大學畢業,來港後亦曾修讀建築文憑,因此並非無知的人,那麼他為何不願承認呢?本席的感覺是林先生在逃避一項事實,那就是塑膠喉只是連接水泵,並沒連接後巷的任何水掣。既然如此,那麼林先生在案發當日為什麼走到天井呢?

16.天井是大廈的公用地方,雖然如此,但並不表示任何人均可無故地進入,通常是須要開關水掣或抄水錶時才會到管理處取鎖匙進入。天井亦非C和D 鋪位的專用地方,許先生是C和D 鋪位的租客,他可以經鋪位的後門走到天井,但天井並不是屬於他的。當然,許先生從D 鋪位的後門進入天井之後,可以毋須鎖匙而推開大廈的後門,因為後門是一般的走火出口,只需扭動兩條鐵通和拉開鎖掣便能打開。

17.林先生給我的印象是每逢提到天井內的沖水系統時,他便經常迴避問題,例如證物D4第二幅圖,許先生的說明是顯示了“如鹹水管、淤塞池的通氣喉管”,這在相片中事實上是可以清楚看見的,但林先生在作供時卻說沒看見和不確定。雖然這一點與案件並非直接有關,但如果他承認那條喉管是鹹水喉管的通氣喉管的話,便代表沖水系統是使用鹹水的,但林先生作供時所指的那個水掣是供應淡水的,用來稀釋水井內的再用水。

18.當然,一般人未必知道那是通氣喉管,但林先生曾修讀建築文憑,所以沒理由會看不出來。此如,文件夾第58 頁右上角的圖片亦清楚地拍攝到證物D4 第二幅圖片中所顯示的通氣喉管,因為在拍攝時可能使用了閃光燈,所以喉管在圖片中顯得特別光亮。

19.林先生所呈交的相片是他在女兒協助下於案發後約一兩個星期後拍攝的,即拍攝的期間約為2006 年2 月。根據許先生的說法,鹹水沖厠系統當時已裝妥,只是未正式啟用。至於第56頁的相片,清楚地拍攝到D 鋪位的後門是打開的。D 鋪位的租戶是許先生,也只有他才管有後門的鎖匙,連他的僱員鄧小姐也沒有,那林先生為甚麼能夠打開D 鋪位的後門拍照呢?對此,他並未能提供任何解釋。當他被問及這事時,他想了很久,然後說他從相片中看不到那扇門是打開的,這顯然是強詞奪理,以他的教育背景,他沒理由不知道那扇門必定是打開的,否則他便不能拍攝到該D 座後門,因此,他明顯地是在迴避問題。但後來,林先生又提供了一個理由,那就是該扇門在他拍攝該幅相片時已是打開的。許先生則反駁說他本人當時並不在店鋪內,所以不可能會打開後門;而他本人亦甚少打開後門,只是很久才會走到天井使用該條紅色的喉管清洗天井一次。(換句話說,該紅色軟喉與水池是完全沒有關係的。)許先生猜測可能是有人在交接工作時把D 鋪位的鎖匙誤作大廈後門的鎖匙交給林先生,因為兩條鎖匙的形狀相似,但這純屬猜測,並沒有實質證據支持。

20.此外,林先生的供詞提到有三支光管照明後門,許先生懷疑林先生曾擅自進入他的店鋪,否則不可能知道燈掣就在他的店鋪裡面,因為他為了安全理由而全部使用入牆線。本席認為,如果有人在天井看見三支光管,但卻看不到任何燈掣,很自然便會推測燈掣位於接連天井的店鋪內,這是一項合理的推測,許先生亦沒有證據證明林先生曾持有他的鋪位的鎖匙進入他的店鋪內。

21.但林先生亦沒傳召他的女兒作供,以解釋她當日拍攝該幅相片時,D 鋪位的後門已是打開的?總的來說,本席認為林先生迴避問題,因此對他的誠信有所懷疑。但為何林先生與他女兒在拍照當日,能夠開啟許先生的後門?這仍是一個謎。

22.關於林先生的受襲經過,本席已看過警方所錄取的供詞和林先生在庭上所作的證供。根據醫生的報告,林先生於案發當日零晨3 時46 分在鄧肇堅醫院接受檢驗,他的傷痕如下:

(1) 頭皮有兩處大約長三厘米的撕裂傷口,準確位置是後腦左上側和前額頂部。

(2) 鼻骨擦傷和腫脹(但並沒有折斷)。

(3) 左邊近肩膊位置的胸鎖骨的關節脫位。

(4) 左右胸壁壁疼痛。

(5) X光片顯示左邊第九條肋骨有裂痕和骨折。

這些都是醫生當時所發現的所有傷痕。

23.檢驗後,醫生說他必須留院,但他沒有聽從醫生的意見,逕自返回浩利大廈取回他的錢包,之後又在早上約5 時左右到灣仔警署作出口供。關於他究竟是自行到灣仔警署還是在警員陪同下到警署,他說得並不清楚。不過,無論如何,本席認為這一點並非太重要,亦不會對他構成不利。

24.錄畢口供後,林先生覺得暈眩,於是在同日早上9 時再到鄧肇堅醫院接受檢驗。他向醫生訴說左邊肋骨感到痛楚,於是被安排再接受X光檢查,後來發現他右邊第八條肋骨亦有裂痕和骨折。代表林先生王志光大律師也認同林先生左邊第九條肋骨的傷較右邊第八條嚴重。

25.根據林先生在庭上作供所說,許先生當時彎身向他拳打腳踢,共打了他十多次,但奇怪的是,醫生報告完全沒提到林先生的胸部有任何紅腫之處。許先生身高5 呎10 吋,重近200 磅,而且曾在台灣接受軍訓,如果他真的如林先生所述般襲擊身高只有5 呎6 吋和體重只有110 磅左右的林先生,沒理由完全沒有紅腫的痕跡。

26.林先生在21 日又在家中暈倒,並於下午6 時59 分被送到醫院。但醫生的報告從沒提到他有紅腫、瘀傷等痕跡,這是令人感到奇怪的。雖然王大律師指出,醫生報告沒有提到並不表示他真的沒有這些傷痕,但本席相信,如果一位病人聲稱曾被襲擊,醫生一定會仔細檢查是否有紅腫、瘀傷等痕跡,因為這些都是與病人被襲擊直接有關的證據。若沒有這等記錄,便是說明沒有這些傷痕。

許先生的證供

27.據許先生指出,他的僱員鄧小姐曾告訴他於案發前幾日零晨約三時,曾看見錄音室的窗外有影子閃過。許先生亦曾看見窗外有影子閃過,但卻不肯定是貓兒還是有人在窗外走過。

28.上文提過,天井有三支光管。許先生說這三支光管是長期關著的,本席接納他的說法。林先生曾說天井很光亮,除了那三支光管開著之外,又有附近單位的窗所透出來的光線和街燈。後來,當本席發覺他所呈交的相片拍攝得並不清楚,指令他當晚再到案發現場拍攝時,他才發現後巷是完全沒有街燈照明的。當時是星期四晚上,他發現唯一的光源來自浩利大厦後面的蔭大廈的一家五金鋪貨架上的光管。林先生翌日再出庭作供時,表示他可能把五金鋪的燈誤作街燈。然而,由於天井外邊有圍牆,五金鋪的燈沒有可能照到天井,因此,如果天井內那三支光管或D鋪位後面的休息室內的燈不是開著的話,林先生所拍攝的相片只會漆黑一片。

29.許先生作供說他在發現影子後,立刻關掉休息室的燈和衝出天井,然後喝問:“你係邊個?喺度做乜?”王大律師質疑他既然懷疑外面有賊,為甚麼要關燈,把燈開著不是更能清楚看到賊人的樣子嗎?許先生解釋這是他在台灣接受軍訓時所學的,在他已確定了敵人的位置後,關燈目的是使敵人不知道他的位置。

30.鄧小姐當日亦有到警署,她與許先生在不同的房間由不同的警員錄取口供,她也提到許先生在打開門後曾大聲問:“你喺度做乜嘢?”但卻聽不到任何回應。因此,鄧小姐的書面供詞亦支持許先生的說法。

31.事實上,許先生的做法屬正常人的反應,一般人在這情況下,都會追問對方是誰和在那裡做甚麼。許先生說當時對方沒有回應,他於是衝前,企圖把對方截住。對方當時在天井,當看見許先生後,便掉頭向天井通往後巷的門跑。許先生覺得對方想逃走,於是撲前把他抓住,而當時天井的地上放置了兩組密密麻麻的水喉管,還有那些用來固定喉管的石座,當許先生抓住對方時,雙雙被那些喉管絆倒而跌倒地上。

32.許先生說他從沒打過或踢過對方,他推測林先生受傷是由於他在跌倒時後腦撞倒石躉,而且他的右手壓著自己的臉和左邊鎖骨,以致鼻樑紅腫。事實上,醫生的報告只提到林先生的鼻樑紅腫,但卻沒提到他的胸部有任何傷痕,這一點令人對林先生所稱的曾被拳打腳踢一事有所懷疑,因為如果那是事實的話,必然會在他的胸部留下傷痕,而醫生也絶對不可能不在報告中提及。王大律師說醫生報告沒有提及並不表示沒有那些傷痕,恕本席不敢苟同,本席的看法是,報告沒有提及很可能代表沒有那些傷痕,因為根據民事案的準則,本席只須決定何者的可能性較高,而無須採取刑事案的“無合理疑點”的準則。

33.關於林先生的其他傷痕,許先生說可能在雙方跌倒地上後,他把林先生壓著,以致他的肋骨爆裂。根據醫生報告,林先生左右兩邊的肋骨都受傷,而左邊肋骨的傷較右邊嚴重,事實上,右邊肋骨的裂痕在第一張X光片中並沒被發覺。除此之外,林先生的左邊鎖骨和左邊後腦均受傷,而右邊前額亦有擦傷和撕裂的痕迹。關於林先生前額的傷痕,許先生說很可能是由於雙方跌倒後,林先生扭轉頭部,以致前額撞到那些石躉而受傷。本席則認為林先生可能在跌倒時頭部同時撞到喉管和石躉,以致前額受傷。

34.許先生說林先生被他壓住後很快已再沒掙扎,當時他注意到對方穿著一件黑色人造纖維料的長袖外套,而且外套已扣上拉鏈。他於是站起來,並著令鄧小姐報警。大約十名警員於五、六分鐘後到達現場,把許先生和林先生隔開問話。許先生告訴警員他捉到一個小偷,而警員後來說林先生則說他是管理員,大家才知是一場誤會。

35.在這件事上,有幾項疑問是必須先處理的。首先,林先生指許先生沒理由不知道他是保安員,因為他當時穿著管理員的制服。事件發生之後,他女兒為他拍攝了一張相片,顯示他穿著文件夾第63 頁的相片中所顯示的制服,即一件藍色的T恤,外加一件開了扣鈕的背心,左胸位置印有澳大利三個字和澳大利管理公司的標誌。當然,許先生有不同的說法,他說林先生當時穿著一件人造纖維質料的長袖外套。他強調在抓住林先生的那一刻已發覺這一點,因為他對人造纖維質料的衣服特別敏感,原因是如果錄音的歌手穿著這類衣服的話,在移動身體時便會發出雜音,這樣便會妨礙錄音工作,所以遇到這種情況,他一定會要求歌手把衣服脫下。另一方面,林先生則否認他當時穿著一件黑色的長袖外套。警員曾問他:“你事發時有否穿著制服?”他當時回答說:“有,但係今日天氣冷,所以我著咗件私人外套喺制服外面。”據一般人理解,“外套”通常是長袖的,但是根據相片顯示,他所稱的外套其實是一件背心。

36.王大律師曾上網作了一些資料搜集,資料顯示類似的背心亦可稱為背心外套。不過,本席認為有關的衣物不論在中國、台灣和香港都只會被稱為背心。再者,那件背心是扣鈕扣的,不是扣拉鏈的,林先生曾說他當時沒有扣上鈕扣,因此澳大利三個字和澳大利的標誌沒有被遮掩,如果這樣的話,那麼那件所謂“外套”根本不能抵禦夜間的寒冷天氣。林先生則辯稱案件發生於四年前,當時他較為年輕,沒有那麼怕冷。然而,林先生現年69 歲,四年前亦已65 歲,絕對不可以說是年輕。在被問及為甚麼不扣上鈕扣時,他回答說:“我唔係刻意架,係當時情況係咁樣架。”

37.關於案發時的天氣情況,本席於昨天吩咐書記致電天文台查詢2005 年2 月18 日、19 日的氣溫,結果雙方都同意納為證據如下。2 月18 日下午7 時的氣溫是13.4 度,而2 月19 日早上7 時的氣溫則是11.5 度。2 月18 日的最低氣溫是12.8 度,最高氣溫則為19.5 度,並且有0.9 厘米雨量紀錄;2 月19 日的最低氣溫只有10.6 度,而最高氣溫則是14.6 度,沒有雨量紀錄。根據上述資料,本席可藉著司法認知指出每日最低溫度約出現於零晨3 時左右,因此,2005 年2 月19 日零晨二時左右的氣溫應介乎10度至12度之間,甚為寒冷。此外,當時是農曆年正月初十一日,屬新春期間,通常是小偷活躍的期間。當然,本席相信林先生不是小偷,當時可能只是執行管理員的工作,但在外套這一點上,本席始終認為許先生的說法較為可信,因為在10 至12 度的低溫中,通常必須穿長袖外套才能禦寒。當然,林先生當時較現在年輕4 歲,但畢竟亦已年屆 65。

38.再者本席相信林先生在拍攝該張相片時刻意不扣上背心的鈕扣,讓相片顯示藍色T恤上所印著的澳大利三個字,藉以提出許先生沒理由看不到這三個字的論據,但許先生則指稱大廈的日班和夜班管理員都是不穿制服的。林先生呈交他當時所穿著的制服作為證物,根據相片,制服上有一些褐色的看來是舊血漬的痕迹。林先生的目的,除了證明他當時穿著制服外,亦想證明他當時曾流血。許先生則質疑,既然他穿在裡面的制服也染上血漬,則穿在外面的背心也應該染上血漬才對。對此,林先生是同意的,但他答稱那件背心是他的私人物品,已經拿去清洗。這一點令人感到疑惑,林先生當然有權隨意處理他的私人物品,但既然他可以把並非私人物品的制服原封不動地留到今天才拿出來作證物,那他為甚麼不可以使用同樣方式來處理他的背心呢?最低限度他亦應將背心拍照吧!他在本案中有舉證責任,但現在由於他的不當處理方式,使法庭無法知悉那件背心是否也染有血漬。除此之外,本席亦不接納林先生指他當時不是穿著長袖外套的說法;而且即使林先生當時的確如他所述的沒有扣上背心的鈕扣,許先生在沒有燈光的情況下亦沒有可能看到澳大利這三個字,因為根據許先生的證供,他當時是先關掉燈,然後衝出去和大聲喝問:“你喺度做乜?”

39.王大律師在盤問許先生時指出,他在抗辯第36 頁第6 段中的說法與他在庭上所作的證供有出入,他作供時說曾看見窗外的影子前後移動約5 分鐘,但是在他的抗辯書中卻沒有提到這一點。王大律師於是問許先生究竟是抗辯書中的說法準確還是他在庭上所說的證供正確,對此許先生毫不猶豫地回答抗辯書中的說法較為準確,因為案發距今已四年,記憶難免會變得模糊,而作出抗辯書的時間始終較接近案發日期。

林許二人誰較可信?

40.本席在考慮所有證據後,認為許先生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只是如實作供,並沒企圖去掩飾或修補任何東西,當被問及抗辯書的說法和庭上的證供有出入時,他亦爽快地承認抗辯書中的說法較為準確。

41.相較之下,林先生給本席的印象是他經常迴避問題,例如關於天井地上的水喉管,無論是他所拍攝的相片或被告人所拍攝的相片都顯示地上有兩組各6 條的喉管,但林先生卻辯稱他在相片中看不清楚和不能肯定。這一點令人覺得奇怪,如果林先生已在該大廈當了一個月管理員,又如他所述的每天巡視天井三次,那麼根本沒有理由會看不到地上的喉管。林先生在本案中其實有舉證責任,但他卻一直迴避這問題。但如前所述(見第 6段),他在2008 年8 月26 日的證人陳述書,也說“……天井……內裏鋪滿了大厦的水渠及電線……”!

爭議點的判決

42.本案的主要爭議點如下:第一,原告人是否真的須要在天井執行職務?根據證據顯示,該大廈在案發期間使用再用水的冲廁系統,而鹹水系統則還未投入運作。許先生呈交了一些相片,顯示冲水系統中有一個藍色和紅色的球,在水池水面,此乃自動泵水系統的設計,當水井的水位過低時,自動泵水裝置便會啟動。既然這樣,林先生根本沒有需要進入天井及每天開關水制。姚小姐亦指出,如果夜班管理員須每晚巡視大廈3 次,每次個半小時的話,則表示在他當值的12 個小時之內,有四個半小時是離開崗位的,這情況是極不合理的。故此,林先生是沒有原因每更三次進入天井的。

43.第二,原告人當時是否穿著制服?關於這一點,本席接納許先生的證供,相信林先生當時穿著一件黑色長袖外套和扣上拉鏈,因此,他在外套下面是否穿著制服已不再重要,因為那件制服已失去讓人辨別他身分的功能。又若然林先生所說屬實,在沒有燈光之下,許先生沒有可能在此看見T 恤上的“澳大利”三個字。

44.第三,許先生是否真的不認得林先生?許先生指出,雖然他每天都會經過管理處三四次,但由於夜班管理員經常更換,所以他並不認得林先生,而且案發時天井的光線亦不足。林先生則指出他認識許先生,並說由於許先生束長髮,所以對他的印象特別深刻。本席覺得奇怪的是,既然他認識許先生,那麼當許先生向他喝問:“你係邊個?你喺度做乜時?”他為甚麼不回答說:“許生,係我呀。”這樣的話,便不會產生誤會了。

45.第四點,許先生是否曾襲擊林先生?本席在考慮過雙方的證供後,接納許先生的證供,裁定他沒有使用超出所需的暴力。而林先生只是與許先生雙雙跌在滿有喉管及石座的地上,因而受傷。

結論

46.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被告人許先生在此案並沒有打原告人林先生,原告人因而敗訴。本席撤銷原告人的案件。

47.由於許先生獲判勝訴,因此亦可獲得這項訴訟的訟費,如果雙方不能就訟費的數額達成協議,訟費的數額便須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按簡易程序評定;而原告人因獲得法律援助,所以他本人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釐定。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

聘王志光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請參閱 CACV164/2009 日期: 20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