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楚琴及另一人 訴 張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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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261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08年第261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6月9日 宣判日期:2009年6月9日 判案書 1.本席現就張月英女士今天所提出的上訴和申請作出判決。本案源於一項法庭在2005 年7 月作出的訟費命令,涉及的訟費是174,000 元。在過去四年,張女士沒有針對上述命令提出上訴,但亦沒有支付判定的訟費。 2.張女士於2005 年5 月13 日HCA885/2005一案展開後一直全力處理有關訴訟。在該案中,張女士被指在母親去世前把大筆款項由母親的戶口轉到她的私人戶口。 3.在HCA885/2005一案中,張女士的抗辯理由指出那些款項全是母親的饋贈。然而,麥卓智法官在2007年7 月13 日作出的判案書中裁定張女士的說法不得被接納,理由是她未能提出證據證明那些款項是饋贈。因此,有關款項應該全部歸於母親的遺產。原告人則認為張女士須交代她動用了多少錢,又懷疑有部分款項並未披露。 4.這些年來,張女士從未試圖支付該筆17 萬餘元的判定訟費;而不管她在HCA885/2005一案中被判勝訴還是敗訴以及其後的上訴的結果如何,她都必須支付該筆訟費。原告人最後忍無可忍,向法庭取得扣押令和甚至售賣令,逼張女士出售居所以付還訟費。現張女士要求法庭體諒她是單親母親,而有關的居所是她唯一的物業。 5.本席認為,她落到這個田地,完全是自己一手造成的。她在過去一段長時間內花費大量金錢和時間打官司和上訴,如果不是這樣的話,絕對有能力支付該筆相對來說只是一個小數目的判定訟費。 6.張女士一直沒遵照法庭命令支付訟費,到了最後關頭才申請延期一個月,着意制造成一個假像:如果法庭拒絕她的申請,便會顯得有點兒不近人情,因為這樣會使她和孩子被逼遷離唯一的居所。然而,她有沒有想過,她弄至這般田地完全是咎由自取。 7.再者,有關的扣押令已於2008 年7 月14 日成為絶對命令,換句話說,扣押令於11 個月前已經生效,原告人的下一步行動,順理成章地必定是向法庭申請售賣令,而張女士是在原告人取得售賣令後才要求法庭延期一個月的。 8.張女士事實上曾於2009 年4 月1 日在施鈞年法官席前申請延期執行有關的訟費命令,但是她的申請被駁回。本席認為,由於她已向另一位原訟法庭法官提出相同的申請,本席並沒司法權力覆核另一位同級法官所作出的決定。況且,張女士並沒針對施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本席更無權以上訴法官的身分推翻施法官的判決。 9.此外,由張女士申請延期執行被拒的日期(即2009 年4 月1 日)到現在,並沒出現任何新的情況,使法庭須重新審核她的申請,因此,即使本席可以行使酌情權,但也不會作出與施法官不同的判決。雖然法庭對許多單親家庭的困境深表同情,但同情歸同情,欠債便必須還清。 10.本席認為,張女士多年來一直沒有試圖付還有關的訟費。雖然30 萬元對許多家庭來說是一個龐大的數目,但根據雙方互相送達的誓章和麥卓智法官的判詞中所披露的資料,涉案金額達一千萬元,被轉移的款項相信最少達到數百萬元,有關的債項相對來說只是一個小數目,但張女士卻一直沒有試圖償還,因此,法庭不應給予延期。 11.基於以上理由,本席駁回張女士的上訴,並撤銷她要求把傳票延期至7 月才聆訊的申請。 12.訟費歸於原告人,循簡易程序評定為25,000 元。
原告人:由黃國恩律師行轉聘王星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