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鄭衛民
|
HCCC18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187號 ----------------
----------------
---------------------- 判刑 ---------------------- 官: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嘅,被告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控方嘅案情。咁案情顯示被告人係喺案發嗰日,喺羅湖關口入咗境之後被警員截查,咁被告就向警方承認係體內藏毒,佢話佢係用咗大概30,000鈫喺深圳某個地方買咗毒品,準備帶返香港係賣畀沙田區嘅吸毒者。被告後嚟排出呢個有關嘅毒品,亦都係控罪所提到嗰個數量嘅毒品。 被告今年47歲㗎喇,以往有十多次嘅刑事紀錄,對上一次犯事就07年,被判係入教導所嘅。代表被告人嘅謝大律師喺求情嘅時間係指出,被告因為毒癮嘅問題,係要借錢去支持佢嘅毒癮,咁佢係被人利用要佢由內地帶毒品返香港交畀阿強,佢就係只係得到大概1,000鈫報酬嘅啫。咁謝大律師話被告已經係好後悔喇,以後唔會再犯。 睇嚟謝大律師已經將可以替被告講嘅說話都替被告講咗。有一點當然法庭注意到,就係話喺求情嘅時間,謝大律師所講話被告就唔會係直接將毒品賣畀沙田嘅吸毒者,只係交畀阿強去賣。喺冇其他嘅反證之下,本席都接受被告唔係一名直接販賣者。但係佢係唔係呢個直接販賣,同呢個定罪係並冇關連嘅。 無論如何,本席認為被告嘅情況係並冇太多值得同情之處,被告由二十幾歲開始都係不停咁出入法庭、戒毒所或者係監獄,好明顯毒品可以話已經係毀咗佢嘅一生,連佢嘅妻子、仔女都離開咗佢。被告係已經再婚,但好明顯佢亦都唔珍惜再婚呢個嘅關係,又涉及販毒嘅行為。再者,被告嘅仔女都其實仲係住喺沙田,咁被告將呢個毒品交畀阿強喺沙田去販賣,唔知道佢會唔會擔心如果係佢嘅仔女都畀人引誘吸毒,再步佢後塵,又或者係其他年輕人因此而變成癮君子嘅話,佢又會有啲乜嘢嘅感想?被告一路係接受緊社會人士以公援嘅形式對佢嘅幫助,但係佢對社會嘅回報竟然係去販毒,令更多人係受害,睇嚟被告對佢嘅行為其實並冇太深切嘅反省。 喺考慮過有關判例之後,本席決定係會以七年半作為呢個刑期嘅基準,本席係會畀佢三分一嘅減扣,刑期係變成5年。咁除咗被告係認罪呢一點之外,本席係睇唔到有其他可以去減刑嘅因素喇。最後刑期係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