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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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9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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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9年3月15日晚上11時42分左右,警員在黃大仙慈雲山中心附近看見被告形跡可疑。警員在慈雲山郵政局外截查被告,從被告身上找到了三個載有氯胺酮的可再封口膠袋。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正在把「K仔」送交給他人。在稍後的錄影會面紀錄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是在替「星星」送那些氯胺酮到觀塘的168遊戲機中心。他的酬勞是500元。被告說,所搜到的氯胺酮是屬於「星星」的。在當日,「星星」叫他送那些氯胺酮到168遊戲機中心。在那裡,有人會問他拿取那些氯胺酮,而被告便會有500元作為酬勞。 3.經化驗後,在被告身上所搜獲的三包膠袋,總共藏有內含65.98克氯胺酮的82.80克粉末。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十六歲多。被告由08年開始有吸食氯胺酮的習慣。他深感懊悔。他得到家人的支持,母親及哥哥亦有出庭支持被告。被告自己、父親、哥哥和姐姐都呈上求情信,被告承諾會做一個會承擔責任有貢獻的男子漢。辯方律師亦希望法庭能考慮判被告入教導所,以使他能有繼續學習和受到監管的機會。 判刑 5.被告現年16歲,有中二程度。氯胺酮的毒害和在青少年,尤其是在學生們,的普遍程度近年都深受社會的關注和擔憂。販毒者正正是利用那些年少無知的人去販運毒品。被告在06年干犯盜竊罪及在08年干犯管有毒品罪。據辯方律師所指,那次所涉及的毒品亦是氯胺酮。被告兩次的定罪都沒有被判囚禁的刑罰。被告應該珍惜機會,改過自新,做一個負責任,有貢獻的男子漢。但被告卻禁不住500元的利誘,鋌而走險,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涉及的氯胺酮達65.98克之多。 6.被告現年十六歲多,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1A)條,販毒罪是屬於例外罪行,本席毋須考慮其他報告。本席認為案情嚴重,教導所的判刑並不適當。 7.上訴庭在特區訴許守城CAAR 7/2006,深感氯胺酮的毒害,而從08年6月開始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本案發生於09年3月15日,新的判刑指引是適用的。一般而言,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是6年至9年。雖然本案涉及65.98克的氯胺酮,本席打算從輕發落,只是以關乎50克的6年作為起點。被告的認罪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被告人贓並獲,認罪減刑是明智之舉。基於上述因素,本席判被告入獄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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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