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歡

Case No.DCCC 51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51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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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偉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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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6月26日上午10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Patty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an Kwok L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黃張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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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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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案發現場是深水埗麗閣邨麗閣商場二期地下的一間店舖。當時該店舖正在進行裝修工程。店舖被木板圍住,兩扇木板門用一個組合鎖鎖上。2009年4月18日晚上十時半左右,商場的警衛看見兩人弄開店舖的組合鎖而潛入店舖。

3.警員接訊到達現場,看見被告和另一名男子正在從圍板離開店舖。被告和他同黨分頭逃離現場。警員成功追截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進入店舖,打算偷取銅片和鋅鐵。

4.進行裝修工程的主管發現裝有電動工具的鐵箱有被撬的痕跡,但並沒有遺失物件。

5.被告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承認他和同黨打算在街上執拾東西變賣。在商場內,他的同黨弄開那店舖的組合鎖。被告只是把風。在店舖內,被告看見一些銅管和電線,打算偷取這些東西變賣。他們爬上圍板,逃離現場。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32歲,在1998年來港。被告在09年1月才出獄。他在被捕後和警方合作,坦白招認。被告亦沒有偷取任何東西。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7.被告有七項刑事紀錄,07年他亦干犯同類的爆竊罪。被告在08年10月干犯盜竊罪,在09年1月才出獄,不出四個月便干犯本案。被告夥同另一名男子犯案。一般非住宅的爆竊罪的量刑起點是兩年半。雖然被告已經有一項同類的前科,本席並不打算加重他在本案的刑責。

8.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以30個月作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判被告入獄2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