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祖兒

Case No.DCCC 63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3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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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區  
   
  黃祖兒  

主審法官: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9月7日

出席人士:

政司檢控官Ms. Hermin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伯華律師行何伯華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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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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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涉案毒品共約15.55克氯胺酮[1]和0.02克硝甲西泮片劑。

2.2009年4月6日晚11時許,警員巡經大圍火車站,見被告人形跡可疑,警員搜查時從她的右後褲袋搜出涉案毒品。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毒品是自己吸食的。

3.被告人沒有犯罪記錄,現年16歲,父母已離婚,她曾與母親居住,現與男友同居。被告人自初中起行為失控,時常在外流連,無心向學,與不良朋友來往,2006年起在朋友唆使下開始吸食各種不同毒品,而且更涉嫌參予販毒勾檔,去年底法庭判她接受保護令,現正接受社工監管和輔導。被告人曾做酒吧侍應和售貨員,月入約數千,今年4月起無業。她現十分後悔,望早點出獄。男友的父親十分同情被告人的處境,表示會盡量支持她重新做人,被告人應該珍惜這份好意。

4.感化官報告指出,基於自身問題,父母未能有效管教被告人,雖然法庭曾兩次頒保護令,被告人的行為始終沒多大進步,感化官認為不適合再頒保護令或感化令。

5.本席考慮過被告人今天呈堂的幾封求情信,雖然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相當複雜,情況並非她可以控制,但這不是好逸惡勞,放棄自己的藉口。

6.雖然家人希望自願戒毒,但完全沒有實際計劃,本席不會接受這建議。被告人這樣年青,已沉淪毒海,不趁早戒除毒癮,將來定必後悔莫及。本席認為強制戒毒療程最適合她的情況,現判被告人入戒毒所。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  甲基苯丙胺鹽酸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