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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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5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 65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 5180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9年9月3日 裁決日期:2009年9月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聆訉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章《道路交通管制》第 38(1) 條。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事發時,上訴人把的士停在中間道九龍酒店外。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保安員,他指示上訴人駛離該處,以免阻碍他人。在爭拗間,上訴人突然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有客,控方第一證人轉頭望向左面酒店正門,轉回頭之際,被上訴人之的士右邊倒後鏡撞到其右手,他跌倒地上。上訴人之的士右車頭上了行人路。控方第一證人因被撞而須入院接受治療。 3.警員到場調查時,上訴人向他表示,他把的士停在門口,看看酒店入口有沒有乘客乘車,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他離開。二人理論期間,他看見到大堂有另一保安員示意要車,他把的士駛入酒店入口。他稱他一起步,在他右車門前面之控方第一證人即跌低,他堅稱當時的士車身並沒有撞到控方第一證人。 4.上訴人供稱,他與控方第一證人爭執期間,看見另一保安員示意有客。他向控方證人説「有客」,但證人背着他,沒有理會他。上訴人祇是把車「郁一郁」、「彈一彈」,意思是把腳掣「鬆一鬆」再踏實,裝作開車唬嚇證人,是證人轉身挨向的士倒後鏡,繼而坐在地上的。 上訴理由 5.上訴人指,該處有擺放4 個鏡頭,完全可以拍攝事發經過,包括他的的士並沒有撞到控方第一證人一點。控方第三證人指4 個鏡頭中的3 個鏡頭的記錄已被毀滅,根本於理不合、不盡不實,對他造成不公。他深信有關3 個鏡頭的影像可以顯示與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相悖的情況,在缺乏有關的錄像下,本案存在疑點的利益應該歸於被告人。上訴人續指,裁判官忽略第一證人證供有違内在或然性之處,而相信他是誠實可信的證人,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答辯人回應 6.答辯人的大律師指,根據控方第3 證人的證供,3 個鏡頭的記錄已被刪除,祇餘其中1 個鏡頭的錄像,有關的光碟已呈堂。但裁判官認為光碟所顯示之影像並不清晰,而控方亦非主要依賴此證物作為指控上訴人的基礎。本案的關鍵是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是否不小心。裁判官考慮了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自可就證人可信性作出事實之裁斷,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此等事實之裁斷。答辯人繼指,定罪裁決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不應被推翻。 裁決 7.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處於較上訴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有優勢的位置。因為他目睹證人作供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那一方是可信的證人一點作出裁決。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8.本案的關鍵,是在該路面情況而言,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是否一個小心、合理的司機應有的駕駛態度、及合理地在當時的情況下考慮到其他道路使用者。法庭的考慮是以客觀角度標準 而並非以駕駛者的主觀角度作準繩,這一點屬事實的裁斷。 9.本案的關鍵乃繫於證人及上訴人之可信性,兩人對事發經過各執一詞,裁判官有權作出事實的裁斷。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之證供不可信亦不可靠,故此拒納其證供,詳見裁斷陳述書第 30至33 段,不在此贅。他認為第一證人證供清晰直接、合情合理;他在被盤問時答案堅定,不曾動搖。 10.有關光碟在聆訊時已被呈堂作證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亦指出,他有細心考慮光碟顯示上訴人之的士是向前駛,及顯示控方證人是站在的士右方。他認為光碟影像不太清楚,而本案的主要的控方證供來自控方證人,光碟影像亦没有顯示與控方證人證供相悖的情況。至於上訴人力陳有其他鏡頭拍攝到當時情況一點,裁判官在原審以至裁斷陳述書有關的段落第21 段已經處理。事實上,這些已被毀滅的鏡頭所攝錄之內容是否顯示與控方第一證人證供有相悖的情況,不得而知,純屬上訴人一廂情願的猜度而已。本席不認為缺乏這方面的證供對上訴人有造成任何聆訊上不公之處。 11.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外是了無新意地重申一些在審訊時已提出但不獲裁判官所接納的證供及理據。本席認為,就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而言,上訴人並沒有合理地在當時的情況下考慮到其他道路使用者,即控方第一證人。事實上,案情顯示,當時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有刻意的成份,其駕駛態度自非一個小心、謹慎的司機應有的駕駛態度。裁判官的裁決正確,定罪並無不安穩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余國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