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煜榮 訴 麥安達

Case No.FCMC 9326/200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9 Aug 2009
Judge陸啟康
Case Document
100%

FCMC932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8年第9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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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羅煜榮  
   
答辯人 麥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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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

聆訊日期:2009年8月19日

判決書日期:2009年8月19日

判案書

1.呈請人(以下簡稱“丈夫”)以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為理由,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答辯人(以下簡稱“妻子”)反對呈請,指與訟雙方過往兩年沒有分開居住。

2.與訟雙方已經結婚多年,而且兩人的年齡亦不小。案件開審前,本席曾經鼓勵他們以其他的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很遺憾,案件最終需要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3.與訟雙方在1984年結婚,育有一女,現年24歲並有一份收入不錯的工作。丈夫是一名商人,現年60歲。太太是一名退休教師,現年63歲。

4.與訟雙方對本案的事實沒有多大的爭議。丈夫在1993年因為生意失敗而破產。在1994年,與訟雙方搬到元朗洪水橋麗珊園租用的一個單位居住(以下簡稱“洪水橋單位”)。因為妻子經常需要在晚上工作,而丈夫亦只可以在寧靜的環境下入睡,與訟雙方在2000年同意丈夫在天水圍天佑閣租用一個單位(以下簡稱“天水圍單位”)。丈夫將此單位用作他經營生意的辦公室,亦可儲存他的雜物,包括大量的書籍。往來天水圍單位及洪水橋單位,需要十五至二十分鐘的時間。

5.在2000年至2006年期間,丈夫經常在天水圍單位居住。可是,他經常返回洪水橋單位用膳,而偶然他亦會留在洪水橋單位過夜。丈夫亦會把衣服拿回洪水橋單位清洗。在這段期間,與訟雙方均以夫婦的關係生活。

6.太太在2006年退休,而丈夫在2004年前還有一部私家車。雖然太太任教的學校與洪水橋單位只是一街之隔,丈夫在2004年前都會以私家車接送妻子往返兩處。

7.在2006年,妻子輕微中風,留院五天。可幸,妻子出院後沒有任何行動的障礙。從妻子中風開始,丈夫便經常留在洪水橋單位過夜。雙方對丈夫每週過夜的次數有少許的爭議:丈夫指每星期大約五天,而妻子指差不多每天丈夫都留在單位過夜。可是,本席認為此爭議對本案的結果並不重要。

8.洪水橋單位有兩間房間,一間用作睡房,內有兩張單人床,而另一間則是書房。因為丈夫不喜歡別人打擾他的睡眠,睡房內沒有雙人床。單位客廳擺放了一張梳化床。因為家庭成員包括女兒有三人,丈夫偶然在睡房的其中一張單人床睡覺,偶然會在客廳內的梳化床睡覺。

9.從2006年開始至今,丈夫主要在洪水橋單位用膳,而他的衣服亦會交由太太清洗。雙方沒有爭議,從結婚開始,妻子便一直負責家庭的日常開支,故此,洪水橋單位的食物開支都是由太太支付。

10.雙方亦沒有爭議,他們在過往數年經常一起出外,進行一些社交活動,包括游泳、到卡拉OK唱歌、外出用膳及逛街購物。雖然,雙方爭議這些社交活動的數量,但他們均是以夫婦的身分參與這些活動。

11.丈夫指他在2006年後經常在洪水橋單位過夜的原因,是為了照護中風後的妻子,而他亦希望可以經常見到女兒。可是,妻子在留醫五天後身體便沒有大礙,丈夫根本不需要依賴這個理由,留在洪水橋單位居住。再者,本案的證供顯示,丈夫的心臟過往亦出現問題。本席認為,丈夫比太太更需要對方的照顧。

12.基於以上的事實,本席毫無疑問地裁決與訟雙方在提出呈請前兩年,沒有分開居住。顯然,丈夫視洪水橋單位為他的家,雖然他沒有支付家用,他倚賴妻子照顧他的日常生活,特別是準備早餐及清洗衣服。丈夫在過往數年間,心臟亦有少許毛病,而他亦是倚賴妻子照顧他。在過往數年中,即使丈夫繼續租用天水圍單位,該單位主要是用作他工作及儲存雜物的地方。再者,從2000年至今,丈夫亦曾經數次建議他們一家搬到天水圍單位居住,從而減低開支。可是因為天水圍單位存有大量雜物,妻子最終沒有接受。

13.雖然法律亦會在某些情況視同住在一屋的夫婦為分居生活,可是本席認為,丈夫的行動已經證明了他是以洪水橋單位為家。他依賴妻子照顧他的日常生活,而他在行動上亦沒有表示他與妻子的關係有任何的改變。故此,丈夫不能成功舉證有關的離婚理由。

14.對於丈夫的呈請,妻子表示詫異。根據她的證供,她與丈夫的關係在過往數年還比早前密切。因為與訟雙方身體均有毛病,所以他們都是以互相照顧的夫婦身分繼續一起生活,他們之間亦沒有嚴重的爭拗。

15.對於離婚的理由,丈夫在庭上向本席表示,他與妻子已經沒有感情,他們之間思想不同,而他們在過往數年亦沒有性生活。可是,這些論點都不能支持與訟雙方在過往數年曾經分開居住。丈夫可以根據其他的理由申請離婚,但這並不是本席在本呈請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再者,本席接納妻子的證供,與訟雙方是因為身體及宗教的問題而沒有性生活。加上他們兩人年紀亦不少,故此這項因素不能改變與訟雙方在以往數年以夫婦的身分一起生活的這個事實。

16.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撤銷丈夫的呈請。可是,這並非能夠解決他們之間的問題。丈夫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後,可以再次以同樣或其他的理由提出離婚,到時妻子成功反對的機會亦不會太大。可是本席認為,與訟雙方均是結婚多年的夫婦。再者,他們兩人的年紀亦不少,而雙方的身體過往亦出現問題。本席希望他們可以在未來的歲月裡,能夠坦誠地商討他們之間的問題,從而雙方在未來可以快樂地活著。這是本席對雙方最後的忠告。

  (陸啟康)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