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子健

上訴法庭頒令被告人就定罪及判刑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請參閱CACC288/2001 日期: 2010年7月30日
Case No.DCCC 30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0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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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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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09年8月19日下午3時3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Samantha Ch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Ronny L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兆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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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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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蓄意傷人罪罪名成立。

2.該項控罪指,被告人與連同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本案之第一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第一證人。

3.從控方證人的證供顯示,第一證人當晚在酒吧內與四名朋友及兩名侍應飲酒及猜枚,其中一名侍應(即被告人之女朋友)亦是本案之辯方人李嘉欣。第一證人看見一名男子入酒吧內與李嘉欣談話,而李嘉欣之證供指,被告人進入酒吧的目的是交還她的身分證。李嘉欣收過身分證後,便把身分證放在吧頭。而第一證人注意到與李嘉欣談話的男子曾以惡意的眼神望著他。

4.不久,第一證人在酒吧門外接聽電話後,正當要返回酒吧時,拉開酒吧門的時候,被人從後襲擊。第一證人向後望,看見剛才與李嘉欣談話的男子是其中一人,當時他還手持玻璃樽。第一證人被襲擊的過程為時十多秒,在這段時間內第一證人感到有玻璃樽及拳頭打落他的頭上,其後第一證人被朋友文仔送往明愛醫院治理。

5.醫生發現他有七處撕裂的傷口及流血,傷口縫了二十針。第二證人在事發前曾經見過被告人兩至三次,所以當晚他在酒吧內與李嘉欣談話時,他能夠認出被告人。後來當第二證人看見第三證人及文仔衝出酒吧時,他立刻從窗簾罅隙望出酒吧外,看見被告人與五至六名人士用拳頭圍毆第一證人。當第二證人衝出酒吧時,襲擊者已逃離現場。現場散佈滿地玻璃碎片,第一證人滿身鮮血,文仔送第一證人往明愛醫院治理。

6.第一證人之傷勢明顯是被玻璃樽襲擊而造成的。控方亦呈交第一證人的照片,以顯示其傷勢。

7.被告人被定罪後,本席傳召背景報告,內容指被告人現年23歲,單身,與本案中之辯方證人李嘉欣拍拖有三年左右。他10歲時面對父母離異,令他感到不開心。

8.被判定罪前,被告人仍與父親同住,其姐姐已結婚,分開居住。

9.今天被告人的父母、朋友亦都到法庭。被告人因犯下此案,故此在半年前已經離開了工作十八個月的速遞員職位。被告人亦向感化官承認,在21歲時曾有吸食氯胺酮毒品的習慣,不過已有一年停止吸毒。

10.在判刑時,本席考慮到以下之因素:

一,被告人以往並無定罪紀錄;

二,第一證人在毫無防範下被被告人及五至六名人士圍毆,被告人與五至六名人士共同行事,這是集體襲擊受害人士第一證人;

三,所涉及的武器是玻璃樽,第一證人當時毫無還襲之力;

四,第一證人的左額角有七處撕裂的傷口,須縫二十針;

五,第一證人上庭作供時,並沒有明顯傷口;

六,亦沒有證供顯示第一證人會永久傷殘;

七,不過用玻璃樽襲擊他人,可能造成更嚴重的後果,被告人與其他人當天的野蠻行為是文明社會不會包容。

11.本席考慮以上之因素,因此下令被告人入獄4年,以收阻嚇的作用。

  周燕珠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上訴法庭頒令被告人就定罪及判刑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請參閱CACC288/2001 日期: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