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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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0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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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蓄意傷人罪罪名成立。 2.該項控罪指,被告人與連同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本案之第一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第一證人。 3.從控方證人的證供顯示,第一證人當晚在酒吧內與四名朋友及兩名侍應飲酒及猜枚,其中一名侍應(即被告人之女朋友)亦是本案之辯方人李嘉欣。第一證人看見一名男子入酒吧內與李嘉欣談話,而李嘉欣之證供指,被告人進入酒吧的目的是交還她的身分證。李嘉欣收過身分證後,便把身分證放在吧頭。而第一證人注意到與李嘉欣談話的男子曾以惡意的眼神望著他。 4.不久,第一證人在酒吧門外接聽電話後,正當要返回酒吧時,拉開酒吧門的時候,被人從後襲擊。第一證人向後望,看見剛才與李嘉欣談話的男子是其中一人,當時他還手持玻璃樽。第一證人被襲擊的過程為時十多秒,在這段時間內第一證人感到有玻璃樽及拳頭打落他的頭上,其後第一證人被朋友文仔送往明愛醫院治理。 5.醫生發現他有七處撕裂的傷口及流血,傷口縫了二十針。第二證人在事發前曾經見過被告人兩至三次,所以當晚他在酒吧內與李嘉欣談話時,他能夠認出被告人。後來當第二證人看見第三證人及文仔衝出酒吧時,他立刻從窗簾罅隙望出酒吧外,看見被告人與五至六名人士用拳頭圍毆第一證人。當第二證人衝出酒吧時,襲擊者已逃離現場。現場散佈滿地玻璃碎片,第一證人滿身鮮血,文仔送第一證人往明愛醫院治理。 6.第一證人之傷勢明顯是被玻璃樽襲擊而造成的。控方亦呈交第一證人的照片,以顯示其傷勢。 7.被告人被定罪後,本席傳召背景報告,內容指被告人現年23歲,單身,與本案中之辯方證人李嘉欣拍拖有三年左右。他10歲時面對父母離異,令他感到不開心。 8.被判定罪前,被告人仍與父親同住,其姐姐已結婚,分開居住。 9.今天被告人的父母、朋友亦都到法庭。被告人因犯下此案,故此在半年前已經離開了工作十八個月的速遞員職位。被告人亦向感化官承認,在21歲時曾有吸食氯胺酮毒品的習慣,不過已有一年停止吸毒。 10.在判刑時,本席考慮到以下之因素:
11.本席考慮以上之因素,因此下令被告人入獄4年,以收阻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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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