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立軍

Case No.DCCC 74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4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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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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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09年8月19日下午12時1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Jones Ts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Tang Ka Yin, Teres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偉強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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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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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張立軍先生面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6月2日,在香港喜靈洲懲教所的廚房內,意圖使王永發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被告人承認控罪。

承認事實

3.受害人與被告人均為喜靈洲懲教所的監犯,受害人負責懲教所內廚房的乾貨工作。於2009年6月2日,大約15︰50時,被告人與受害人發生衝突。被告人離開,但不久拿著金屬爐的破爛部分,用它來攻擊受害人的頭、臉及右手數下,令受害人身體多處地方受傷流血。在一名懲教人員的命令之下,被告人停止攻擊。

4.經檢查之後,受害人被醫生確定有以下傷勢︰

(a)右太陽穴有3厘米裂傷;

(b)右腔壁有4厘米裂傷;

(c)右枕部有兩厘米及3厘米裂傷;

(d)左太陽穴有4厘米裂傷;

(e)左右上頜各有1厘米裂傷;

(f)上唇有1厘米裂傷。

5.受害人後來在醫院縫了二十四針。

刑事紀錄

6.被告人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及於2008年5月21日,因非法入境罪,被判監21個月。根據懲教署的資料,他最早的釋放日期是2009年10月17日。

求情理由

7.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被告人是中國咸陽人,因為與後父不和而離鄉,但被告人仍每月給父母500元人民幣。被告人曾經是成衣及廚房工人,因此在喜靈洲被委派負責廚房濕貨的工作。

8.受害人與被告人同倉,而被告人常常給受害人欺負。受害人曾經要求被告人將凍肉供給某些人,而遭被告人拒絕。被告人曾經要求轉換工作崗位,但是懲教署需時間安排。在案發之前,受害人曾經恐嚇打死被告人,及曾經用膠凳襲擊被告人,被告人當時因為快要出獄,因此忍氣吞聲,沒有投訴。

9.在案發當日,受害人在廚房發脾氣,用粗言穢語辱罵被告人,及用膠凳掟向被告人。律師指被告人並非有預謀地襲擊受害人,及他不是搞事份子。被告人對自己的犯法行為,已經非常後悔,及已經寫信向受害人道歉。律師將這封信,及一封被告人自己撰寫的求情信呈交法庭。被告人在信中要求法庭輕判,及說他已經決心改過自新。

10.律師提出女皇Tam Lam WongCACC 559/88的案例給法庭參考,及要求法庭以3年監禁作為本案判刑起點。

判刑

11.香港懲教所有人滿之患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因為犯人太多的緣故,這些懲教所所接收的囚犯,遠遠超出它們設計時候的容量。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監犯好容易會有爭執及磨擦,大大增加了懲教人員管理上的困難,因此犯人要自覺地遵守紀律,就變得份外重要。

12.被告人雖然受到受害人的欺凌及襲擊,但是他應該通過正當的途徑處理,而不應該私下使用武力,襲擊受害人去解決。被告人惡毒地使用金屬硬物襲擊受害人身體多個部位,包括重要的器官頭部。被告人要重創受害人的意圖顯然易見,結果受害人身體多處地方受到嚴重的傷害,需要接受縫二十四針的手術。

13.本席認為這一類罪行必須判以阻嚇式的刑罰,否則懲教所裡的治安就難以維持。在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本席接受代表被告人律師的建議,以3年監禁作為本案的判刑起點。基於被告人肯坦白承認控罪,本席給予被告人刑期的寛減,判處被告人入獄兩年。在考慮了總量刑的原則之後,法庭命令這刑期與被告人現在正接受的刑期同期執行。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