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訴 甘

Case No.FCMC 145/199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2 Aug 2009
Judge葛倩兒
Case Document
100%

FCMC145/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1998年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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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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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庭暫委法官葛倩兒席前

聆訊日期:2009年8月12日

判決日期:2009年8月12日

判決書

1.在法庭面前為判定債權人方面提出的判決傳票,追討欠付的訴訟費用。

背景事實

2.在本案的離婚訴訟案件中,根據1998年8月11日、1999年3月19日、1999年7月30日,以及1999年12月10日四個命令,法庭頒令答辯人需要承擔訴訟費用。有關的訴訟費用在2000年5月15日評定為89,250元及雙方在2002年10月3日協議訟費為13,640元。

3.就欠付的訴訟費用,判定債務人曾經向法援署方面作出承諾,以分期方式支付,但他在支付了8,750元數額後,便沒再繼續遵行,所以在2004年5月11日,判定債權人發出判決傳票,追討欠付訟費94,140元。

4.在判決傳票處理的過程中,在2004年9月6日及2007年11月23日的法庭聆訊時,判定債務人分別承諾以分期方式償還。但在這承諾下,在2004年7月至2008年1月期間他只支付了合共19,500元的數額,所以法援署將有關的判決傳票恢復聆訊。

5.雙方沒有爭議的是,現時判定債務人所欠付的訴訟費用為數為74,640元。

判定債務人案情

6.法庭聽取了判定債務人方面的證供,判定債務人指稱自己的入息以往為11,000元,在2009年1月時因公司倒閉而失去工作。到了2009年3月才找到現時的工作,入息為底薪10,000元再加佣金制度,但一直以來也未曾賺取佣金,因為未達公司所要求的業務收益指標。而答辯人亦在2003年3月27日再婚,以及在2006年7月26日育有一名女兒。他現時與父母、太太、女兒以及一名弟弟同住一個租住單位,判定債務人本人需要承擔租住單位租金,與及水、電、煤等公用開支,而弟弟每月給予父母3,500至4,000元作為一家人晚飯的開支。而太太則負擔女兒所有開支。判定債務人解釋這樣的安排是因為他本人除了承擔租金及水電等開支外,他自己個人的開支包括膳食及交通費用等開支達2,500元,亦由於他本人欠債纍纍,早五、六年前已經開始拖欠信用卡款項,當時因為家中發生事故或需錢交租,因而需要借貸渡日,而兩個信用卡的欠數亦拖欠一段長時間,至現時為止,滙豐銀行仍然拖欠約兩千多元,而渣打銀行方面的欠債12,000元一直未有清還。由於入不敷支,亦拖欠新世界的上網費以及Now寬頻費用,而這些數額他一直也在償還,現時新世界方面已經清還所有數目,但Now寬頻方面仍有1,500元欠數存在。另外他在去年7、8月時,因為母親患病原因,向財務公司另外借了6,500元,已經清繳。但現時每月還債仍需一千多元的數額,以他現時10,000元入息,而生活開支達9,100元的情況,他指稱只能以每月800元分期方式償還欠數。

結論

7.在判決傳票方面,法庭需要考慮的是,判定債務人是否能夠提出因由以解釋他拖欠訴訟費用的原因。如果他因著經濟狀況而不能承擔,這並不構成藐視法庭行為。相反地,如果他有能力卻罔顧法庭的訟費命令而沒償還,這構成了藐視法庭行為,法庭可以對他作出判罰,包括判監的刑罰。

8.本案中,法庭要考慮判定債務人所指稱因入不敷支的情況而未能夠支付訴訟費用,即使以分期方法亦未能夠支付是否事實。本案中的判定債務人指導致他沒有能力償還訴訟費用數額的原因是欠債,他因為需要償還欠債,而未能依據自己的承諾,分期償還欠付的訴訟費用,而判定債務人指稱自己並非選擇性地拖欠訴訟費用,只是因為其他銀行及財務公司追數比較緊逼,所以他需要先償還它們的款額。

9.在本案中答辯人所提交的文件,除了一張電訊盈科即Now的欠數(文件冊第89頁)通知外,其餘他所指稱欠數完全沒有任何文件支持,即使對方律師已經一而再向他要求提交支持文件,他仍然未有提交,在沒有任何文件證供支持的情況下,本席對於答辯人所指稱自己有其他欠債項目存疑。而判定債務人亦在要求下一直未有提交銀行戶口月結單,即使明知對方律師已經在今年8月7日向他要求提交最新銀行資料,但他仍然沒有在今天帶同文件到庭,所以本席認為判定債務人根本未有將自己實質經濟狀況披露,本席認為他未能提出充分理據支持所指稱的入不敷支而未能根據承諾償還欠付訴訟費用的情況.

10.所以本席裁斷,判定債務人未能提出充分因由解釋拖欠訴訟費用的情況,法庭認為他應該有經濟能力,卻未有依循自己的承諾償還欠付訴訟費用,所以構成藐視法庭行為,法庭就這藐視法庭行為頒下一個交付羈押令,交付羈押14天,但有關的交付羈押令暫緩執行,暫緩條件是他需要以分期每月800元的方式償還欠付合共74,640元的訴訟費用,這須從今年9月1日開始償還,直至全數清繳為止。

11.法庭亦提醒判定債務人,如果他違反暫緩執行條款,法庭將會發出拘捕令帶他到庭作出處理。

訟費申請

12.訟費方面,以訟費應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大原則下,本席看不到為何判定債務人不需承擔有關的訴訟費用,但本席接納在上週判定債務人曾經傳真法援署,建議以800元一個月的分期方式償還欠付訴訟費用,但法援署方面拒絕他的建議,因而令致今天仍需出席本聆訊,本席認為法援署此一決定不合理,畢竟這只是一個訴訟費用的追討,今天最終法庭給予答辯人分期償還的機會,所以本席認為今天聆訊的訴訟費用,法援署方面不應獲得。至於法援署方面律師指稱,即使今日的聆訊可以無需答辯人承擔有關訴訟費用,但她預備聆訊所花費的,包括文件冊的預備,都是在判定債務人傳真建議800元分期方式之前已經預備,所以認為這一部分款額也應由判定債務人支付。

13.本席認為判決傳票申請的執行費用1,980元應該由判定債務人支付。之前兩次法庭聆訊,包括2008年11月2日及2009年3月20日的聆訊訟費也應由判定債務人支付。至於今天聆訊之前的預備工夫,本席頒令500元的定額訟費.

14.本席頒令有關判決傳票訟費定額4,480元,由判定債務人支付。而判定債權人訟費,則根據法援條例作出評定。

  (葛倩兒)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鄒明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