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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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3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3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榕生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9月2日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葉榕生,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行。第一項控罪涉及毒品1.61克海洛英鹽酸鹽,第二項涉及10.39克海洛英鹽酸鹽。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警方人員在被告所居住的大廈將他截停,當時被告人正從電梯步出。警方在其身上找到第一項控罪所指的毒品和他的居所鎖匙,之後在他的居所內找到與第二項控罪有關的毒品,及一些其他物品,包括電子磅、錘子、一些可再封口膠袋、剪刀和打火機,亦有記事簿。 3.被告在警誡下向警方承認毒品全是屬於他的。被告根據一名肥仔的指示從不同地方收集毒品,並將毒品分開包裝再送去旺角地方。被告每天送四次,每次有二十五包海洛英毒品。剛才提及的電子磅、剪刀、可再封口膠袋等是用於包裝毒品,而記事冊則記下毒品交易。 4.被告現年58歲,過往有十二項刑事紀錄,全部與毒品無關。求情時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過往曾有兩段婚姻,但兩段婚姻都失敗。在第二次的婚姻中,被告在98年與太太分居直至現在。被告一個人獨居,過往做過裝修工人,有工作時能一個月賺取七千元,不過案發時他正失業。由於經濟問題,被告因而犯案。 5.辯方律師亦正確地指出這類罪行是有判刑指引的。就被告所販運的危險藥物,在第一項控罪而言,考慮刑期是2至5年,第二項是5至8年。 6.聽過所有求情說話後,本席看不到有何特別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應依循上級法院就這類罪行所作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其實在被告的求情中除了認罪外,本席完全看不到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7.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坐監16個月。至於第二項控罪,就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坐監40個月。 8.現在法庭要考慮的是究竟這兩項控罪的總刑期應如何處理–應該全部同期?還是部份分期?或是全部分期?不過有一個方法可協助法庭,就是將所有毒品加起來考慮時法庭會如何判刑。如果加起上來剛好就是12克海洛英鹽酸鹽,根據劉德明判刑指引,本席亦會同樣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換句話說,法庭會頒令這兩項刑期作同期執行,因此總共坐監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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