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萍 訴 黃熾榮

Case No.DCCJ 4731/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473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8年第4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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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文萍  
   
被告人 黃熾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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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法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9年9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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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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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被告人的上訴,他要求本庭推翻勞杰民聆案官於2009年7月15日所作出的命令。在該日,勞聆案官裁決,原告人的74,000元申索得直,被告人須支付該款額的利息,勞聆案官指被告人所說不可信。他的誓章(日期為2009年6月23日)並無披露抗辯的理由。在聆訊過程中,被告人曾指稱,他已清付了所有的租金。

2.2009年8月12日,本庭開始聆訊被告人的上訴。被告人承認,由2008年6月至該年的9月,他沒有交租。本庭繼續聆訊他的上訴。本日,被告人指稱,他只欠交2008年2月、3月,以及6至9月的租金。

3.本庭在2009年8月12日,把案件押後到本日,目的在於使被告人可向銀行取得有關的資料,證明他有向原告人交租。被告人於2009年8月25日向法庭存檔一份誓章,但該誓章沒有夾附有關他的銀行帳戶的資料。本日,他告訴本庭,他根本在案件押後期間沒有向銀行提出要求取得他的帳戶資料的申請。他說,他本人疏忽,要求本庭把案件再度押後,以取得有關資料。但是,不向銀行提出申請,是蓄意的行為,那又怎會構成疏忽。本庭已給了他一次機會,因此決定不再把案件押後。

4.在申索陳述書,原告人指被告人由2003年10月1日起,向她租用新界洪水橋田心路22C,永盛鑄造廠部分廠房,開設力新機器工程公司。被告人最後一次交租是於2008年6月10日,被告人以支票支付2007年3月份的租金3,700元,但該支票不能兌現。被告人於10月1日仍佔用上述的地址,故此,他的租金需要把2008年10月計算在內。

5.在2009年6月30日的誓章,原告人清楚列明被告人交納租金的細節,該誓章附有被告人向她交付的支票,該誓章清楚顯示被告人只交租至2007年2月份,因此,被告人欠交的租金期間是20個月,每月的租金為3,700元,因此,他總共欠交的租金是74,000元。

6.被告人沒有提供有效的答辯理由,因此,他提出的是沒有披露有效的抗辯原因,因此,勞聆案官在2009年7月15日所作出的命令是正確的。

7.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的申請事宜)

8.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1,000元作為是次整個上訴聆訊的訟費。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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