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少雄

Case No.DCCC 724/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2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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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柯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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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9月3日

出席人士: Mr Stewart Hau,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i Chi-ngon Peter,潘繼雄,張宗泉律師行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及 [3]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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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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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柯少雄在本席前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第二和第三項管有危險藥物。第一項控罪涉及毒品87.54克氯胺酮;而管有危險藥物的兩項控罪涉及毒品分別為24.95克氯胺酮,和16.85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下午時份,警方人員在被告住所樓下將他截停,在其身上找到第一控罪所指的毒品。之後帶被告返回住所搜查,發現第二控罪所指的毒品。接著再到被告的輕型貨車搜查,發現第三控罪所指的毒品。

3.警誡下被告聲稱所有毒品都是自用的。被告稱花了大約九千至一萬元向一位叫「大飛」的人在旺角買了150克氯胺酮。至於為何有那麼多空的和細小的膠袋,被告說用作將毒品細分,方便他吸服;而擺放在輕型貨車的毒品亦為了方便他吸服。被告稱購買大量毒品是因為價錢會較為廉宜。被告當日被警方截停時,他正在上班途中。被告說案發當日早上亦曾在家中吸服氯胺酮,而且將未服完的毒品留在家裡。

4.被告現年28歲,過往有六項刑事紀錄,最近的四項全部是管有危險藥物。求情時,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已婚、育有一名1歲大兒子、三人居於天水圍、案發時被告任職搬運工人、擁有自己的客貨車、月入10,000元。被告對於今次的事表示非常後悔,06年時他因交上一班壞朋友而沾染毒品。被告希望能得到法庭輕判,可讓他早日出去照顧太太和兒子。

5.律師指出被告命途堪坷–爸爸在被告小時候便過世,由媽媽獨力照顧他,但安排他在元州宿舍居住。元州宿舍的主任亦寫信給法庭替被告求情。這位陳主任指出被告在宿舍居住期間表現尚算滿意,没有嚴重行為問題,基本上能夠做到尊師重道,守規矩,聽從教導等。律師亦呈遞兩封被告前僱主的求情信,他們分別講出被告在職期間表現良好、與同事相處融洽、勤奮上進和有責任心。被告也親自撰寫一封求情信,信中交代他如何沾染毒品,内容與辯方律師所說的差不多。信中亦提及被告非常明白控罪的嚴重性,知道將會面對長期監禁,他會在監獄裡向正確方向不斷反省。

6.就這類罪行–販運危險藥物氯胺酮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根據許守城一案,上訴庭指出,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考慮刑期是六至九年。至於管有危險藥物,根據莫祖迪一案,上訴庭指出法庭要考慮判處犯事者監禁刑期時,考慮刑期是12至18個月,然後再考慮潛在風險。如果有潛在風險的話,會將刑期向上調。之後再考慮求情理由,然後將刑期遞減。莫祖迪一案所涉及的毒品是「冰」毒,但本席認為該案與本案所涉及的氯胺酮,雖然毒品性質不同,但如果考慮到有關販運毒品之量刑,本席看不出兩者有大分別。因此,莫祖迪一案所講及的管有危險藥物的判刑理念,本席認為適合用於本案。

7.首先,考慮第一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毒品87.54克氯胺酮。根據許守城一案,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考慮刑期為6至9年,即如果是50克,就以6年作考慮。而被告人是販運87.54克,刑期當然會多於6年,本席會以六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後變成52個月。

8.至於第二、第三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根據莫祖迪一案,考慮到所涉及管有的毒品份量相當多,本席均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再考慮潛在風險,本席加多12個月,即30個月,認罪扣減三份一,每罪項判監20個月。

9.法庭頒令全部罪項同期執行,所以這20個月無增加最終的刑期。理由是因為若將所有三項毒品份量加起來,大約130克左右(未到130克)。如果以這份量作為販毒去考慮,根據許守城一案,本席會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但第二、第三項只控告管有,因管有的刑責相比販運較低,就算考慮了潛在風險,都應該較低一點。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整體刑期仍會以六年半去考慮,由於第一項控罪已經是六年半,第二、第三項就不能再加任何刑期。在這情況下,法庭因此須判處同期執行的刑期,所以總刑期為52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