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毅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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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5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54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9月3日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李毅鑫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7.19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晚上時份,警方帶備搜查令到被告位於秀茂坪的居所進行搜查。進入後,在被告所穿的褲袋裡找到本案所指的毒品,而在他睡床枕頭下就找到二十三個空的可再封口膠袋。 3.警誡下,被告向警方承認毒品屬於他的,作為自己享樂之用,與他媽媽無關(當時屋內還有被告人的媽媽)。被告說那些可再封口膠袋是屬於他的,用作裝載毒品,打算拿給他的朋友。 4.其後在警方的進一步會面中,被告承認向一位叫阿成的人以1,200元購買該些氯胺酮,而這次是第二次向該人購買。被告會將氯胺酮毒品放在可再封口膠袋裡,然後拿出去服食,他亦會與朋友分享他的毒品。被告說不用向朋友收錢,不過他們會請他喝飲料。 5.被告現年23歲,過往有一項同類型案底–在04年管有危險藥物。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受教育至中四,父母在二十多年前離婚。被告一直與媽媽同住,間中也會見見爸爸,而且與爸爸感情要好。被告家中有位姐姐,已婚及已搬開居住。被告爸爸在08年自殺身亡,他亦因爸爸的自殺,令他再次接觸毒品。被告過往幹過幾份工作,例如物業管理公司的助理、賣魚小販、廚房幫工、倉務員。05年8月,被告正受僱為地產公司助理,並且打算考取地產經紀牌。但很可惜,前年8、9月的金融風暴令被告的生意不符公司要求而被解僱,之後就只能當散工(清潔工人)。被捕後被告了解到毒品的禍害,亦參與路德會的一個戒毒計劃。 6.被告媽媽寫信向法庭求情:媽媽說這件事之後,有社工跟進被告的個案,發覺他近來大有改善,而且生活很正常。被告的信中亦說社工對他起到正面作用,生活漸漸走向正常。除了有運動外,也沒有與吸毒朋友來往,電話號碼亦更改了。被告希望在獄中好好讀書裝備自己,他日出來後可找一份正當職業,亦可以照顧媽媽。 7.就這類罪行,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根據許守城一案,上訴庭指出販運1克以上至10克,考慮刑期為兩至四年。辯方律師的求情和被告所同意的案情均顯示他承認毒品是為自用,但有部份他會與朋友分享,擺在法庭前並無其他證供顯示別的情況。換句話說,法庭是接納被告人所描述的情況–管有一些危險藥物,但並非全部用作販運用途,有部份會自用。 8.法庭如何對這種情況去作出量刑呢?如果有實際證據可將之區分,譬如被告承認一半給自己,一半給朋友,那麽法庭便可以以這基礎作出判刑。但就本案而言,法庭是缺乏這方面資料,只能以一個粗略概念去作出判刑。意思是法庭會先以販運的情況去考慮,決定了量刑起點之後,再考慮本案案情。然後,如果接納部份用作自用的話,最終刑期應該比販運危險藥物較為低一點。本席也想指出:若作為自用,法庭也需要考慮潛在風險。意思是指雖然用作自用,但管有這些危險藥物,若其中有部份會有機會流入其他人,法庭仍要考慮這潛在風險,那麽刑期將會被提高。 9.聽過所有求情說話,除了認罪外,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特別求情因素可令法庭作進一步扣減。就以這份量來講,法庭如視為全部用作販運用途,就會以三年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本案的案情,接納部份會讓被告用作自用,法庭會以兩年九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即33個月。認罪扣減三份一,坐監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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