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兆庭

Case No.DCCC 11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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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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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7月23日上午11時2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署理)Mr Franco Ku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律師Mr Lee Kwok Chuen Victor,代表被告
控罪: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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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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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第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不承認第二項普通襲擊罪。控方就第二項控罪不作提訴。本席把第二項控罪在法庭存檔,判被告第一項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被告和梁姓女友(控方第一證人)自2002年起便一起同居,並分別在2003年和2005年誕下兩子。2008年11月,他們終於註冊結婚。長子現年5歲,幼子盧梓峰(受害人)則是3歲。案發期間,被告、受害人和懷孕23週的控方第一證人都一同在屯門蝴蝶邨居住。

3.2008年12月20日(週六)下午三時半左右,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打算小睡,但卻爭拗誰要負責照顧細小的受害人。被告拒絕這樣做並躺在床上,他們爭吵起來。被告把控方第一證人踢下床。

4.控方第一證人深感不忿,開著電視,亮起全屋的電燈。正當控方第一證人坐在地上時,年幼的受害人便行到他母親(控方第一證人)的身旁,並環抱他的母親。這時被告突然衝向他,並腳踢受害人的腹部。受害人失去平衡,撞向附近的木櫃。被告並沒有停止,繼續腳踢躺在地上痛苦呻吟的受害人四至五次。控方第一證人嘗試制止被告,但卻不成功。

5.控方第一證人大聲呼救,但卻孤立無援。受害人仍然躺在地上呻吟,於是控方第一證人帶著受害人到同一棟大廈控方第三證人的單位求助及告知他事件經過。

6.受害人在上述單位休息,但開始氣促。稍後,被告帶受害人回家。在同日晚上七時半左右,被告告訴控方第一證人幼子無恙。控方第一證人留在控方第三證人家中吃飯,吃飯後才回家。她發現受害人在床上呻吟氣促,狀甚辛苦。到了晚上11時左右,被告發現受害人仍然呻吟氣促,於是帶他到屯門醫院急症室。被告報稱受害人在早前從床上跌下來受傷。但經檢查後,醫生診斷受害人傷勢危殆,需要進行心肺復甦治療。受害人被送往兒科深切治療部。由於受害人大便出血,需要施行急救手術。

7.警方逮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和控方第一證人吵架及腳踢受害人腹部約三至四次。當控方第一證人試圖救助受害人時,被告亦腳踢控方第一證人。

8.醫生為受害人施行急救手術,當時受害人空腸有3厘米的穿孔,肝臟有4厘米的裂傷,腹腔積有500毫升鮮血。醫生需要修補受害人的肝臟和空腸,受害人需要插喉治療。

9.案發第二天(即12月22日),醫生為受害人進行第二次手術。受害人在12月28日轉到普通病房。在住院期間,受害人明顯地受到創傷性心靈打擊,反應呆滯和遲緩。受害人在09年1月8日出院。

10.經診斷,醫生認為受害人可能會有有關腸臟的長期併發症出現。受害人亦需要繼續接受兒科及外科的覆診,亦需要臨床心理學家就受害人創傷後的綜合症作出診治。

求情理由

11.被告現年24歲,在案發時無業,以綜援為生。他需要負責日常照顧兒子及家庭工作。被告在2005年9月一宗交通意外後,有輕微至中度抑鬱症,但他沒有主動和積極地接受治療。受害人已經在寄養家庭居住,因此被告重犯的機會輕微。他太太(即控方第一證人)在2008年初患有紅斑狼瘡症。這使被告更加承受壓力,有時甚至不能控制情緒。他聲稱案發時他和太太爭吵,太太出言侮辱,使他怒火中燒。被告呈上自己寫的求情信及兩封親戚寫的求情信。辯方亦提供了兩宗英國案例及三宗區域法院的判刑作為法庭參考。辯方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判刑

12.無可置疑,本案案情是另一宗家庭悲劇。作為生父的被告,因為和太太爭拗,竟然獸性大發,無緣無故把他3歲的幼兒毆打、腳踢多次。當時受害人只是環抱他的母親,一個坐在地上,懷孕23週而身患紅斑狼瘡的女子。被告和他太太只是為了一件小事,為了要午睡,為了爭拗誰可在床上睡覺而大動肝火,禍及幼兒。被告身為父親,不但不能安撫禮讓懷孕、生病的妻子,更把怒火轉嫁到幼兒,把他毆打一頓,重創受害人。稚子無罪,被告猛力腳踢受害人,使他腸臟、肝臟和腹腔嚴重內傷,亦使受害人受到心靈創傷。無論在心靈上、肉體上,受害人必須要長期治理。

13.孩子並不是成人父母的出氣袋,他亦不是成人父母全然擁有的私人財產。法庭有責任保障弱小社群,保障小孩的利益,亦需要向社會發出明確訊息,不會姑息虐打無辜孩童的家庭暴力犯案者。不幸的是,這些犯案者每每都是受害人的至親至愛。

14.被告總共有五項定罪。被告在15歲時已經開始犯案。在2006年10月亦因虐打長子而有兩項定罪,被判感化。

15.本席接納被告感到懊悔。被告帶受害人到醫院治理,致使受害人不致因失救而受到更大的創傷,甚至有生命危險。被告坦白認罪是他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本席得悉被告的太太剛剛誕下第三名健康的孩子。本席亦殷切期望被告會痛定思痛,接受這害兒害己的慘痛教訓,認真學習及擔當起做一個真正負責顧家的丈夫和父親,亦會接受治療,控制情緒。可幸的是在本年7月21日最新的醫療報告中,受害人似乎復原很快。他在寄養家庭居住,而且會定期接受覆診。他亦有臨床心理學家的跟進。

16.本席考慮上述各項因素,被告在06年因虐兒的前科,被告的求情理由及他在09年1月23日和09年7月17日的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兩年。期間被告需要接受心理學家的輔導和治療。本席亦希望社署或有關機構能夠跟進被告家庭,包括控方第一證人、受害人和另外兩名孩子的福利問題。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