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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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私家車時沒有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規定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經求情後,裁判法官判罰款HK$3,000及停牌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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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2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740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8月19日 裁決日期:2009年8月19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私家車時沒有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規定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經求情後,裁判法官判罰款HK$3,000及停牌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人過往有良好駕駛紀錄,在求情時指出車輛的第三者風險保單只逾期了5天,上訴人在離港前,已指示家人代她辦理續保事宜。 3.在案發當晚7時左右,上訴人外遊返港,當晚大約凌晨1時50分左右,上訴人駕駛電單車外出,不幸地遇上交通意外,才揭露上訴人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 4.裁判法官考慮過上訴人的求情理由後,裁定上訴人以為其家人已按照她的指示辦妥續保事宜,不是構成特別理由而不作停牌令。 5.裁判法官亦考慮到罰款方面,該條例的最高罰款是HK$10,000,在參考了HKSAR v. TSE WAI TUNG 一案,裁判法官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為HK$4,500,因上訴人認罪,所以判處罰款HK$3,000。 6.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許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考慮特別理由時錯誤引用及考慮迫切測試。許大律陳詞指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2段指出:
許大律師認為裁判法官是誤解了上訴人的求情理由。 7.事實上,裁判法官不接納這是一個特別的求情的理由,理由為上訴人當晚7時返回香港,而她駕駛該車輛是凌晨1時至2時,上訴人是有足夠時間向家人確認有否替她辦妥續保事宜。裁判法官看不到上訴人有任何迫切的原因,例如:上訴人要載家人到醫院,而又召不到救護車等等;在這樣迫切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特別原因,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是誤解了她的求情理由。 8.本席參照本案件的事實及求情理由,正如在HKSAR v Nicholl Rupert William HCMA 1076/2008一案,暫委法官麥健濤在判案書第10段指:
9.因此,這點很清楚地表達只依賴在求情時大律師所稱上訴人是真誠相信其家人按她指示辦妥續保事宜這是不足夠,裁判法官要參照當時的情況而判斷,她考慮之後,認為這不構成特別理由,本席亦同意這一點。 10.正如案情所稱上訴人在當晚約7時返回香港,而她駕駛該車輛時是凌晨1時至2時,如果她要外出,她應該確認其保單是否有效才使用其車輛。 11.本席認為她沒有確認其家人有否替她續保而駕駛該車輛,確是不能構成特別理由而不作停牌令。 12.關於罰款方面,本席同意HK$4,500為判刑起點是明顯過重,因為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只過期5天,加上上訴人過往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這是她第一次被檢控,本席認為適當的罰款是HK$3,000,因為上訴人認罪,扣減三份一,罰款HK$2,000。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罰款改為HK$2,000,但停牌令仍然是12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藹蓮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耀榮律師行轉聘許祈峰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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