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許茂源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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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12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09年第112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9年9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9月17日 ---------------------- 判案書 ---------------------- 1.這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許茂源先生自己提出。他要求根據《破產條例》第10(1) 條,因為無力償債,頒令他破產。許先生曾以富達電子實業公司Formax Industrial Company(下稱“富 達”)的名稱,在沙田火炭經營生意。 2.有數名聲稱是他的債權人反對他破產,都是深圳的供應商,他們是豐潤塑膠製品有限公司、中圖富源電子經營部、嘉億宏電子有限公司,和阿龍電子有限公司。他們由三位代表,曾笑章、詹金波和黃志賢,提交了反對誓章。不過這些供應商沒有派代表出席今天的聆訊。 3.債務人自己申請破產,所引用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無力償付其債項。 4.許先生依照《破產條例》第10(2) 條,提交了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5.據這說明書,他有3名有抵押的債權人,是香港和深圳的銀行,共欠下HK$20,927,215.22。他估計抵押給這些銀行的物業,約值HK$8,900,000,銀行無抵押的債項,約為HK$12,000,000。 6.至於無抵押的債權人,共有8名,債項總額為HK$19,002,892.96。當中最大的債權人,欠下HK$18,379,871.32,是深圳市寶安華豐富達五金電子廠 (“深圳華豐”) 。 7.資產方面,據說明書所稱,許先生與妻子有一聯名的銀行帳戶,結存是HK$700。他擁有兩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富達電子實業(香港)有限公司Formax Industrial (Hong Kong) Limited, 他佔1,860,000股,估計值HK$4,960,000。在富仕達科技有限公司Fujida Technology Limited,他持有5,000股,估計沒有價值。此外,他有一份人壽保險的保單,受益人是他妻子,價值為 HK$93,110.96。他的資產總值,估計是HK$5,053,110.96。 8.從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看來,他的無抵押債項,比起資產要多出HK$25,949,782。 9.許先生在2008年,每月從他自僱的業務,即是富達,提取HK$60,000,作為個人入息。2009年,他已沒有在富達支取薪酬。 10.許先生無力償付其債項,似乎是毋庸置疑的。 11.幾位反對的代表,聲稱許先生以深圳華豐之名,向上述的深圳供應商,採購物料或要求來料加工,在2008年已拖欠貨款及工資。他們指稱,許先生故意讓欠款的金額越滾越大,將現金滾存自己名下,又向銀行大量借貸,一待時機成熟以資產轉移方法,留作後用,然後宣佈破產,逃避債項。他申請破產,是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資、銀行債項,及供應商貨款,有計劃地以破產來阻止各方債權人追討。在2008年12月26、27日,他變賣了富達的機器,得款80多萬元。他們又指稱,許先生在內地用假身份證,以便在2008年將他在大陸的資產及工廠股份轉讓及變賣,隱瞞他持有之巨款資產。其中一名代表黃先生宣稱,他知道許先生在內地有很多生意,非常成功,認為不可能沒有能力償還債務,據悉許先生有意轉移資產,曾將多部車轉給他人。基於這些指稱,他們要求駁回破產呈請。 12.許先生否認這些深圳供應商,是他的債權人,他宣稱他們都是深圳華豐的債權人。他是以富達的名義,與深圳華豐合作生產電子零件。合作的形式,是深圳華豐負責採購物料,富達負責支付後者採購物料的費用。深圳華豐向外購買物料的協議,是深圳華豐與供應商之間的協議,富達與供應商並無直接的商業關係。由於富達未有向深圳華豐支付採購的物料費,富達欠下深圳華豐HK$18,379,871.32,這已在說明書無抵押債權人部份列明。他否認在2008年變賣機械,得款80多萬元。 13.深圳的供應商,是否許先生的債權人,與應否頒下破產令,沒有甚麼大的影響。今天要裁決的,是他有沒有能力償債。如果這些供應商,都是他的債權人,他的負債只有增加。當然,破產令一旦作出,破產受託人必會調查許先生與深圳華豐的關係,以及他在後者有沒有任何權益。這些供應商如果提交任何債權證明,破產受託人將會作出適當審查,決定供應商的申索是否屬實。 14.上述反對代表就轉移資產的指稱,本席不認為他們提出了實質的支持證據。再者,破產受託人和破產管理署都有相當的權力,如果有理由相信破產人已犯或將犯《破產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或有任何欺詐行為,他們將會徹底調查,破產人亦可能因而負上刑事和民事的責任。如果債務人意圖透過破產程序逃避債項,及事先有計劃地轉移資產,是愚不可及的。本席相信代表許先生的律師,在作出破產呈請前,已向他解釋一切的後果,和破產人將會負上的法律責任。 15.本席裁定,許先生證實他無力償付其債項,於是頒令他破產。
債務人:由何君雄何翠蓮何君全律師事務所轉聘趙勁洪大律師代 表 反對債權人:深圳市豐潤塑膠製品有限公司,缺席 深圳市寶安區中圖富源電子經營部,缺席 深圳市阿龍電子有限公司,缺席 深圳市嘉億宏電子有限公司,缺席 破產管理署:豁免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