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良

Case No.HCCC 37/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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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莫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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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偉昌
日期: 2009年9月7日上午9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任可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至 [2] 及 [4]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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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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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承認公訴書上面嘅三項猥褻侵犯(即係控罪一、二同四),另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即係控罪三)就經控方申請,留置本案嘅卷宗,冇法庭嘅命令,唔能夠再行起訴。

總括而言,控罪一同二係一宗獨立事件,涉及一名女事主;控罪四又係另一宗獨立事件,涉及另一名女事主。前者發生喺04年10月,後者發生喺07年9月,亦即係三年之後。兩案發生嘅時候,都係夜晚。

情節方面,可以睇番控方讀出嘅案情撮要。

簡單講,就係18歲嘅女事主喺公廁如廁後,被被告用鐵鉗威脅,令佢屈服,替被告喺旁邊嘅公園手淫,期間被告仲伸手入事主嘅衣服,搋捏佢嘅乳房,同時又迫令事主吻佢(即係被告)嘅乳頭。如是者,折騰咗十分鐘,被告先鬆開事主嘅手,走埋一邊射精,跟住用樹葉清潔,呢個就係控罪一。

至於控罪二,就係佢意猶未盡,唔畀事主離開,坐喺旁邊,喺衣服入面摸同埋抓佢嘅乳房,期間被告又企又坐,試圖問出事主嘅地址同電話號碼。

最後,控罪四嘅事主26歲,事發時喺行人天橋突然畀被告撚頸,逼佢轉身,然後再從背後伸手入佢裙底,隔住內褲,撫摸佢下體。女事主反抗,被告就打佢背脊,逼佢埋牆,伸手入佢衣服,摸佢胸部,然後再將佢嘅T裇扯低,用脷(舌頭)去舔佢乳房。之後,被告仲捉住事主雙手,逼佢同自己手淫,不過最後冇射精就離開。經檢驗之後,女事主被發覺背脊同頸項有多處紅斑及頸項同胸壁挫傷,但係毋須留醫。

至於警方點樣破案,就係喺控罪四嘅現場搵到被告嘅指紋,然後根據刑事紀錄,去佢舊嘅地址,將佢拘獲。此外,無論係控罪一、二定係控罪四嘅證物,都搵到被告嘅基因。

最後,背景方面,被告即將56歲,喺香港出生,並受教育至小六程度,之後做過製衣工人同司機,被捕時係一所運輸公司嘅東主。此外,佢離咗婚,有兩名已經成年嘅子女,案發時則與母親同住。最後,佢有四次共八項前科,其中五項係猥褻侵犯,日期係1972同74年,分別被判打藤同埋即時監禁18個月,同期執行。

求情嗰時候,被告話對自己嘅行為好後悔,又提到自己喺婚姻同工作上嘅困難同埋母親同自己嘅健康狀況,希望法庭可以輕判。同樣,被告向感化官同心理學家透露,本案兩宗事件發生前,佢都喺工作上承受住巨大嘅壓力,而且都飲過酒,所以先喺冇預謀嘅情況下,一時衝動,犯下有關嘅罪行。然而,根據心理學家嘅分析,被告為人孤獨,控制情緒嘅能力薄弱,而且會因為犯罪帶嚟嘅操控感同埋性刺激得到滿足,反之對自己嘅問題又缺乏認識,所以重犯同類型案件嘅風險極高,所謂extremely high,強力建議被告要接受情緒管理同人際關係等等方面嘅輔導同治療。

我喺考慮過所有嘅因素後,認為控罪一、二、四嘅量刑基準應依次為四年、兩年同四年半。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嘅扣減,就下調至兩年零八個月、一年零四個月同三年。此外,控罪一同二源出於同一事件,刑期應該同期執行,不過控罪四嘅刑期就應該分期執行,反正呢個結果亦唔會違反「數罪並罰,不能過重」嘅原則。

我宣判,被告需要為本案一共入獄五年零八個月,期間要喺獄中接受相關嘅心理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