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萍 訴 范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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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答辯人就土地審裁處姚勳智暫委法官在2009年6月16日的裁決向本庭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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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36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9年第136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D 2009年第992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案書日期: 2009年9月23日 判案書 1.本庭根據答辯人范德雄的書面申請,作出以下裁決。 2.答辯人就土地審裁處姚勳智暫委法官在2009年6月16日的裁決向本庭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3.答辯人向原審法官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於2009年7月20日被駁回。 4.申請人是灣仔駱克道441號駱克大廈A座24樓A室的業主,答辯人是租客。申請人以答辯人欠租為由申請收樓,答辯人則指申請人有責任維修該單位之損壞及破舊之處,認為答辯人有權追討及暫時不用交付租金。 5.從原審法官於2009年6月16日頒布的判案書可見,原審法官處理了兩個爭議事項。 第一項爭議:免租期 6.申請人與答辯人就這項爭議各執一詞。根據申請人的案情,免租期是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20日,但答辯人卻稱免租期是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28日。經聆聽雙方證供後,原審法官以申請人的證供顯然較可信為由,決定採納其證供。這是原審法官經聽取證人的證供後所作出有關事實上的裁定,上訴法庭沒有理由推翻。 第二項爭議:維修問題 7.租約的其中一項條款如下:
8.這項條款帶出兩個問題。第一,是這項款條所指的「物業問題」是否包括熱水爐損壞之類的問題。第二,就算是包括熱水爐損壞之類的問題,租客是否暫時不用支付租金?原審法官根據高等法院案例Charmway Development Limited v Long China Engineering Limited,HCA 54/2001(未經報導,2001年7月16日)有以下說法:
9.況且,答辯人的報價單顯示維修費只是4,200元,而每月租金卻是9,500元,答辯人由2009年4月21日至今仍未有繳付任何租金。所以無論如何答辯人不可能連任何租金也不支付。他至少應自費維修,所以即使扣除租金也只能扣除4,200元。 10.本庭認為答辯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具說服力,因此駁回其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下令答辯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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