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裕生

Case No.HCMA 20/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2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229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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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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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8月21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8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就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和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都由羅大律師代表。

3.控方案情其實是十分簡單,案情主要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案件發生在2008年2月22日下午大約7時,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正在斑馬線上橫過馬路,她與丈夫剛買完東西,想橫過彌敦道,然後行去對面美麗華酒店買書。

4.案發當天天氣良好,控方第一證人和丈夫等候過馬路,她站着看着前面的行人紅綠燈,等了一段時間後,她看見行人路的紅綠燈由紅燈變綠燈時便過馬路。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走在丈夫前面,她見轉了燈便拉着丈夫過馬路,她的丈夫當時是在她的左邊。控方第一證人行出馬路一兩步時已被車撞倒,她被撞後跌倒,她望向右邊,才知道自己是被一輛雙層巴士撞倒。最後,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往醫院治療。

5.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指當她過馬路時交通暢通,沒有塞車。控方第一證人亦有提及她受傷後有接受治療。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她是深圳人,在意外發生時她沒有急事趕着去做,只是等候過馬路。辯方律師盤問控方第一證人在意外前她等了多久才過馬路,她只是回答了一個大概的數字(指大約3至5分鐘左右),因為她剛到行人路時是紅燈,她等了數分鐘後紅燈才轉綠燈。控方第一證人亦說她在等候過馬路時,正和丈夫傾談着一些事情,所以沒有望右邊看看有沒有車,她只是一直望着交通燈號。

6.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後,控方第二證人亦作供,他是一名警員,他到達現場後畫了一幅草圖(控方證物P2)。他亦曾向上訴人詢問事發的經過。上訴人向控方第二證人說當時行車燈號是綠燈,他的車速是20 公里,一男一女突然走出馬路,他來不及剎車,因此才撞倒控方第一證人。最後,在控辯雙方同意下,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的證人口供,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5B呈堂(被列為控方證物P4)。

7.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的證供主要指出在案發時他沒有留意當時的交通情況,他站在路邊等候過馬路時只顧着跟太太傾談,他亦沒有留意當時的燈號。當轉了燈號後,是他的太太拉着他過馬路,他才跟着過。

8.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但是裁判法官知道上訴人在1978年已經考取了駕駛執照,直至發生意外時,他並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9.在審訊時,代表上訴人的羅大律師亦作了一篇頗長的陳詞。最後,裁判法官經過分析,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因此接納了她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0.在上訴聆訊時,羅大律師同樣是投訴裁判法官沒有考慮關於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方面的分析。羅大律師指出控方第一證人在回答問題時稱她不清楚當時誰在她身邊、對面有沒有人正在過馬路或是當時的交通情況等等。因此,羅大律師認為在這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應該被認為是不可靠的。

11.本席翻閱過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本席認為案情十分簡單,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站在路邊等候着過馬路,同時她亦正在跟丈夫傾談關於稍後要去買東西的事情,她當時主要是等候着燈號轉燈,然後過馬路。本席認為以一個普通人來說,任何人都不會意料到將會發生任何事故。因此,控方第一證人沒有留意當時周圍的情況,本席認為是一件正常的事。

12.由於發生了事故,因此控方第一證人被傳召上庭,她才被大律師深入地盤問當時的周圍的情況。本席在此必須一提,控方第一證人是當時被撞的人,她被撞時亦是受了很大的心理創傷。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在法庭上回答不出在事發時周圍的情況是如何,本席認為是可以理解的,而控方第一證人曾是這樣說:「我就喺睇到轉燈就過。」。

13.控方第一證人丈夫的證供唯一一點可以支持她的地方是他們當時是站在馬路邊等候着過馬路。正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講,她當時是等候着燈號轉燈,她只是留意着行人燈號,燈號一轉,她便拉着她的丈夫過馬路。

14.在這情況下,雖然羅大律師提到裁判法官應該要提及關於控方第一證人在意外發生時沒有留意周圍的情況,他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沒有作任何分析。本席認為剛好相反,其實裁判法官是有作出分析的。在裁判法官的口頭裁決有帶出當時各證人所講的說話,在上訴宗卷的第24頁和第25頁都可以看到。由此可以反映出裁判法官是有深入地研究和分析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15.當然上訴人是有權選擇不作證,但是由於他選擇了不作證,裁判法官便沒有他的證供可以分析。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只能經過分析控方證人的證供後,最後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和可靠。

16.本席翻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的謄本,再加上正如吳大律師所指出,裁判法官是沒有責任叙述出他的所有思路歷程。本案只是一宗簡單的案件,亦只有一名證人的證供需要裁判法官作出考慮。

17.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是沒有出錯,亦沒有不公平之處。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吳穎軒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曾約瑟律師行轉聘羅志霖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