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復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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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1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2783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8月20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8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是一名電單車司機。案發當日約下午2時55分,他駕駛著其電單車沿迴旋處(外圈)行駛。當駛近海輝道出口時,上訴人所駕駛之私家車突然由迴旋處(內圈)從後駛出切入外圈,並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 3.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正以時速30公里行駛,估計上訴人當時的車速比他快,更從後加速駛上將他撞倒。控方第一證人第一次看到上訴人的私家車,便是碰撞那一刻。當時上訴人之私家車左方乘客位撞及控方第一證人之右方車身。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正在轉右彎,由於角度問題而看不到右方之車輛。 4.控方第一證人供稱上訴人在碰撞後過了好久才停下和知道撞倒人。在盤問時,控方第一證人確認自己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分別是1990年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1992年被裁定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控方第一證人在盤問時不同意上訴人有亮著左指揮燈,亦不同意上訴人很慢地從內圈切入海輝道出口。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後,控方將上訴人的會面記錄呈堂為證物P3。 5.在會面記錄內,上訴人供稱自己以時速30公里在迴旋處的內圈行駛。當駛近海輝道時,其私家車是亮著左方指揮燈駛進海輝道。上訴人當時亦有留意其左方的交通情況並發現沒有車輛,但上訴人駛至外圈直入海輝道出口時,控方第一證人突然從上訴人私家車的左後方車身切入撞及私家車的左方車身。上訴人又稱當她第一眼看到控方第一證人時,已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從其左方撞過來之時。 6.當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7.裁判法官在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和其他證據時,考慮到上訴人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和擁有26年駕駛經驗。至於在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裁判法官提醒自己所有法律觀點,最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沒有忽略控方第一證人過往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因此提醒自己須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特別謹慎。 8.最後裁判法官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定當天上訴人駕駛其私家車在迴旋處內圈行駛,在不小心、不專注留意當時的交通情況下,便從內圈超越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駛至外圈將控方第一證人撞到。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9.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由周律師代表。周律師替上訴人提出三項上訴理由如下: 10.第一項上訴理由:裁判法官「錯誤地和不應該地」在辯方盤問控方第一證人過程中,提示控方第一證人所給的答案有些問題,導致控方第一證人前後更改答案兩次,這給大眾巿民的印象是法庭有所偏袒及不中立,這對上訴人的定罪有不安全和不穩當。 11.本席翻看審訊謄本後,認為裁判法官並非如周律師所說般偏袒控方,他提問的目的是為了控方第一證人能提供較準確的時間估計。例如代表上訴人的辯方律師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上訴宗卷第35頁):
控方第一證人明顯不太肯定時間。接著辯方律師與裁判法官相繼問控方第一證人能否估計大約時間。控方第一證人再次猶疑,說:
辯方律師繼而追問控方第一證人的大約時間:
裁判法官也要求控方第一證人即時看庭上的時鐘來弄清時間感:
其實裁判法官的問題,目的只是希望控方第一證人提供較準確的時間估計,因為證人的時間估計一般都有很大偏差。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當時存有不中立的態度。再者,無論控方第一證人在迴旋處行駛1分鐘也好、3分鐘也好,這並非一個重要的問題,案件的真正關鍵是控方第一證人在證供提到自己是從外圈行駛。有關交通事故的審訊,要求證人作時間上的推測,其實是很難,因為證人往往難以作出肯定的估計,其推測很大可能出現嚴重偏差。在看過周律師指出問題所在的那段內容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沒有不公正之處。 12.第二項上訴理由:投訴裁判法官錯誤地沒有詳細考慮或分析到上訴人的車輛和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發生碰撞的地點和兩車相撞損毀之處,與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上訴人如何不小心駕駛的說法有很大的不脗合,存在合理的疑點,這對上訴人的定罪有不安全和不穩當。 13.有關本案的交通事故,其實性質並不複雜。控方證物P1的草圖清楚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被撞倒下的位置,以及上訴人的私家車在碰撞後停定的位置。從草圖明顯可見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倒在迴旋處外圈與海輝道入口的交界,足以支持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控方證物P2的照片也顯示上訴人的私家車的損毀情況,本席不認為從控方證物可以得見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真實。所有證物均已在裁判法官席前一一呈堂,裁判法官亦有聽取辯方律師的陳詞及提出對上訴人有利的看法,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的定罪裁決與證據或證供有任何不相符之處。 14.第三項上訴理由:周律師指出裁判法官錯誤地除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外,控方在舉證過程中沒有其它證據證明上訴人有不小心駕駛或疏忽的行為,便確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判上訴人不小心駕駛。 15.控方第一證人供稱案發時他在外圈行駛,其證據亦指上訴人在內圈轉彎行駛時突然駛出外圈,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的右方。本席看不到過程有何偏差引致裁判法官的定罪裁決不穩當。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當時有優先權在外圈行駛,而上訴人的私家車從內圈轉出外圈,控方第一證人亦正在外圈轉右行駛中。正如裁判法官說,在這種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的視線當然要向前望。由此可得的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上訴人當時不夠專注,不小心地而駛出外圈撞倒控方第一證人。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的定罪裁決有何不穩當之處。 16.因此,本席宣佈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大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陳彭律師行委派周錫綸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