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秉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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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6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6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秉廉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本案的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有意圖而傷人罪,指被告於2008年4月11日,在九龍油麻地聯發菜館內,意圖使簡懷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第二項控罪則為傷人罪,指被告於2008年4月11日,在同一聯發菜館內,非法及惡意傷害孫群笑。 2.傷者簡懷康先生年齡為63歲左右,孫群笑女士則為45歲左右,被告和這兩名傷者自2007至2008年起開始相識。被告和孫在2008年底開始約會,並在2008年初發展為情侶。按辯方律師的說法,簡後來介入至,被告和孫的感情起了變化。2008年4月10日,兩名傷者和一友人同到一夜總會消遣,被告後來來到,他向孫提出復合的要求,但被對方拒絕。眾人留在夜總會,後來離開,又同往一卡啦OK,再到聯發菜館宵夜。 3.到了2008年4月11日的凌晨,大約2時30分左右,大家當時正圍坐飲酒傾談,被告由他的褲袋內拿出一把刀,向簡的面部及頸部,孫企圖阻止被告,但被被告的刀割傷左前臂。 4.按辯方律師所說,眾人在夜總會、卡啦OK及菜館都有飲酒,被告受了酒精的影響,他和簡在菜館談話時,被對方說他不能保護孫等說話。被告惱怒起來,就走入菜館的廚房拿了一把刀,放在自己的袋內。他走出來,再和同檯的人傾談一陣子,就使用該刀弄傷兩名傷者。 5.控方呈遞的醫生報告及相片,可顯示兩傷者在此案中所受傷的情況。主控官說,兩傷者現已痊癒,沒有任何後遺症或行動不便。案情指,被告在傷人後匿藏起來,他在2009年3月28日才被警察在一次截查時拘捕。被告對警方說,他和兩名傷者因感情的事爭吵起來,他用刀割傷兩名傷者,事後匿藏在東平洲。辯方律師說,被告在匿藏期間,即距今七、八個月前,曾輕微中風,導致他說話有點模糊不清,半身亦有麻痺的感覺。 6.律師在求情時指,被告在1990年左右離婚,自此獨居。他因為感情問題,和簡說話時覺得受到對方挑怒,自己就不智地走入聯發菜館的廚房,拿起刀藏著,後來傷人。律師說,被告並非預早謀慮自攜武器去行兇。辯方律師道出兩個上訴案例,即係CACC409/1987及CAAR8/1995,去說明法庭在判案時,應審視案情的情況,而定刑罰之輕重。 7.被告在1950年5月出生,現時已過59歲,案發時,他亦差不多58歲。不過,從被告現在的外表看來,他給人的印象是較他的實際年齡大不少。被告在25歲時,曾犯管有攻擊性武器,而被法庭判監。但他後來只犯過幾項輕微的賭博罪行,都是罰款了事,那些亦是82至85年間的舊事。在此情況下,本席並不視被告為一有嚴重案底的人,才作判刑。 8.被告和孫曾有一段感情,但後來產生變化,不過,被告仍表現執著,本席相信被告當晚在酒精的影響下失去自制,並因對方所說的話而感到惱怒,他在氣盛之下,走進菜館的廚房,拿了別人的刀,藏在自己的褲內。他走出來,再和同檯的人談了一陣子,就按捺不住,用上該把刀弄傷兩名傷者。被告是有意使簡受嚴重傷害,也真的使他受到割傷。孫當時見狀,想阻止被告,被告雖無心弄傷孫,但他在當時也真的用刀使孫受傷,兩人所受的傷勢不算輕微,幸好現已痊癒及沒惹上後遺症。被告當時雖受酒精影響,不過他當時還懂得走入菜館的廚房去拿刀,收藏起來,行出來時再和同檯的人談了一陣子,才用上該武器去傷人。被告雖非預謀帶刀走來行兇,但當時的表現不算是一時衝動。 9.男女的感情事引起爭拗常有,就算被告受人激怒,也不應有如此暴力的行為。被告雖已一把年紀,律師亦盡力為他求情,道出他生活上的種種難處。但被告犯上這樣嚴重的傷人行為,仍難免監禁。 10.以此案的案情來論,第一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2年。第二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2年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16個月。孫在阻止被告襲擊簡的時候受傷,因此,被告所犯的兩項傷人罪應被視為同一事件,本席下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告共需入獄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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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