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綺雯

Case No.DCCC 17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7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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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綺雯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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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日期:

2009年9月11日下午3時11分

出席人士:

Mr Henry M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s YEW King Suk, Lil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志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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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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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接納妳係一個值得輕判嘅人士,首先由於妳自己嘅成長過程,有好多不幸嘅。法庭亦都接納妳有六年嘅毒癮,好多時啲毒犯就只有講少,唔會講多嘅,如果講到佢吸毒嘅年份,好少人自認就有六年咁多嘅,法庭亦都相信妳冇六年,都係差唔多㗎喇,唔係妳自己都唔會承認有六年。好彩,身體上就已經冇咗呢個毒癮,可能妳律師講得啱,仲有心癮,妳亦都係年輕。

2.上訴庭無數案件都係重申一個原則,同情就歸同情,重判還要重判,因為呢啲係毒品案,呢啲求情因素對於減刑嚟講,所起嘅作用唔係好大。判刑指引,為方便起計嘅啫,背後嘅邏輯喺邊度呢,有理都說不清,本席亦都冇興趣作詳細研究。

3.承如妳嘅律師所指,「冰」毒少過10克就3年至7年,好多人都係用毒品嘅數量咁樣成直線比例計,咁就最方便。本席亦都認為,法庭如果純粹用呢個方法計呢,亦都係逃避責任。最主要法庭認為,要睇個情形,睇下根本妳呢一個販毒嘅方法、個情節,妳所擔任嘅角色有幾嚴重。

4.當然,妳律師都指出,妳都冇得益嘅。法庭可以暫時岔開話題,唔知妳喺邊度得到靈感,妳最大嘅求情理由就係妳最初認為警察威逼利誘妳自己所講嘅嘢,嗰啲就係妳最大嘅求情理由,睇妳嗰個理由係由一個被告攞咗「白粉」,唔係拎去再賣,即係唔係幫呢個更加罪大惡極嘅毒犯,幫佢手,妳係幫個下線,幫呢個所謂阿Dee,當然亦都係唔啱嘅,起碼阿Dee嘅母親、父親有可能怪責妳,「阿Dee就好冇膽嘅,唔係妳幫佢呢,佢可能買唔到『白粉』,就唔會食」,可能會咁講。

5.但係姑勿論點講,始終妳嗰個販毒個角色係冇咁嚴重,如果妳係代表另外一方送貨畀阿Dee呢,個睇法完全唔同。因為阿Dee佢自己安排晒毒品嘅,只不過係利用妳減輕佢自己(阿Dee)被捕嘅機會,因為阿Dee又唔係毒犯,如果阿Dee係毒犯,妳嘅罪責就唔會輕喇,妳係出於一種幫人又好,或者希望有些少著數又好,乜都好,但係始終妳所幫嘅就唔係幫毒犯,係幫最終嘅消費者,最終,咁可以講妳個情節係特別輕嘅。

6.舉個例,假如妳同呢個阿Dee同居,有人送貨去門口,佢懶起床,嗌妳去遞畀佢,妳去門口接咗之後,拎番入房,喺張床,咁妳照計嚟講都係販毒。咁倒番轉頭,妳唔係行出房門,行出去口攞,個情節嚴重少少喇,但係都係差唔多啫。今次妳就比較又嚴重啲,就坐埋電單車跨區或者去到好遠先攞,所以令到係咁嚴重。當然喇,如果妳去到深圳攞,去到過境,帶住包「白粉」過移民局,過海關,咁就罪大惡極,無論妳係同消費者帶又好抑或同販毒嘅人帶都係咁嚴重。

7.但係今次照妳自己所講嘅情節,法庭亦都係相信妳嘅情節,係可以講話係販毒嘅最輕嘅一種,唔係同毒犯做嘢,只不過係同個吸毒嘅人去攞「白粉」,唔係減輕毒犯畀人拉呀,係減輕吸毒者畀人拉嘅機會,所以我認為法庭嘅量刑起點可以去到最輕,3年。

8.至於妳認罪,的確係浪費咗法庭些少時間,但最主要都係免咗法庭裁決嘅工作,亦都可能令公眾比較安心啲,因為妳認罪就一定冇錯判呢回事,可能三分一減刑係反映呢個事實,唔係凈係反映慳法庭嘅時間,所以法庭照畀三分一,所以判妳第一條罪兩年監禁;第二條罪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容耀榮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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