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0558/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ly 2009.
1. 一般嘅判刑原則,本席不打算多費唇舌,應該從本席與律師對話當中應該都學習到判刑嘅原則,運用呢啲一般嘅判刑原則喺呢件案,正如你律師所用嘅譬如天秤,一邊就係你自己個人嘅私利,另外一邊嘅天秤就係公眾嘅利益,呢啲係過份簡單嘅分類嘅啫。所謂你嘅私利就係輕判--除咗犯罪嘅環境,對今件案最大嘅考慮就係”教”嗰方面,唔係”懲”嗰方面,你自己利益就係可唔可以改過自新呢?公眾利益就當然其實就係講緊係懲罰你,一個人犯咗法應該被懲罰,亦都應該畀人睇到犯罪者係要有應得嘅懲罰。我頭先都講過其實咁樣兩分就好混亂,因為有啲人係咁拗,個罪犯改過自新對公眾亦都係有益嘅,所以對你輕判對公眾可能亦都係有益。調番轉頭,對你重判可能對你自己有益,因為你可以得到一個正式嘅教訓,等你喺犯罪嘅傾向中驚醒過來。呢啲只不過係理論,所常遇到嘅,實際判刑法庭要喺呢件案睇你兩樣嘢,第一,件案件本身係咪嚴重到一定要判坐監,首先法庭考慮到香港有好多案件法庭係冇酌情權嘅,立例規定係冇得傾嘅,係一定要坐監,呢啲入屋犯法(俗稱「爆格」)就唔係呢類案件,唔係法官同埋法庭應該有絕對酌情權嚟決定適合嘅刑期。當然低級法官,即係好似本席咁唔可以天馬行空,要根基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