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蔣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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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6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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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代表你嘅律師正確指出咗法庭喺量刑起點係受上訴庭判刑指引束縛,法庭考慮過你嘅律師所講,關於案情方面,呢一類嘅犯案形式唔係最嚴重,而你所自認扮演嘅角色亦都唔係最嚴重一種,所以,本席認為個量刑起點就應該接近最低嗰部分,應該係5年。 2.其他求情因素,除咗你係認罪,我睇唔到你有咩嘢其他求情因素,你想改過自新,我諗你都唔係第一次有咁嘅意願。姑勿論點都好,法庭就唔會阻止你改過自新,法庭亦都唔相信,判你輕啲會幫助你改過自新,法庭亦都睇唔到有咩嘢邏輯,量刑輕啲就更加令到你可以有機會改過自新。 3.至於你家庭困難嗰方面,呢個求情理由,我相信就算你冇用過,法庭都考慮過㗎喇,喺以往你啲判刑嗰度,即係好似一張鈔票,你用咗就應該冇㗎喇,唔可以繼續用,10鈫買完嘢,又有10鈫,又用,下次上到法庭又用。而家你個女8歲,遲啲出番嚟咁十零歲,你又犯事,咁你又話個女十零歲,在學,你又要支持。你自己應該知道,你嘅家庭背景係點呢?喺犯案前同埋以前被判刑前都係冇乜點改過,唔可以重複重複用一個求情理由,就算可以,呢類案件亦都係不構成求情理由。 4.唯一只有一個可以減刑嘅理由,就係你認罪,呢方面,法庭亦都冇酌情權,起碼一定要畀你三分之一,喺呢個案件方面亦都係適合。好多時,我認為如果你係能節省警方調查嘅人力或者幫助到警方,咁法庭都會畀多啲,但法庭睇到你根本有好多方面可以有減刑嘅機會,你自己都唔珍惜,你如--法庭如果你有提供消息,邊個嗌你去買,你應該話畀我聽,當然係有一定嘅困難,提供你所謂害你嗰個朋友。其實佢害你,但係你同佢講佢可能會提供你就業機會,畀機會你賺500鈫。姑勿論點都好,法庭係明白,明白,有實際困難就向警方透露呢個人物,但係唔能夠否認嘅事實,你自己都唔珍惜額外嘅減刑機會,呢啲你係咎由自取,咁法庭只係得番一個求情理由嘅啫,就係認罪,可以減三分一嘅刑期。 5.咁所以就係普通計數方法喇,起點60個月,減番三分一,減20,所以法庭而家判你就係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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