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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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5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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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藏有毒品一向都係嚴重--而家唔係答問大會,你唔使答,一向都被認為係嚴重嘅罪行,法庭判刑通常要作出兩方面嘅考慮:第一方面,教;第二方面,總括嚟講就係懲。教就包括埋因為犯罪者本身嘅環境,如果純粹懲罰,未必對社會大眾有好處,可唔可以教導佢,等佢以後循規蹈矩,對社會長遠嚟講係有幫助,咁所以係基於呢兩個原則。 2.喺呢類毒品案件,好多時犯案嘅人都本身係需要教多過懲,咁所以有一般人係有個誤會,以為毒品案件係好閒嘅啫。就算係普通藏毒案件,就已經係好嚴重㗎喇,所以當上訴庭話要考慮潛在販毒嘅機會率嚟判案,其實係被人誤解嘅,如果持有毒品係數量多,或者個環境特殊嘅,舉個例,如果你存有三百包咁先算,就算法庭認為你唔係販毒,個存在販毒危險亦都喺度。其實睇個份量,睇呢個包裝,只係睇下可唔可以駁斥到,可唔可以減輕個你會將嗰啲毒品愛嚟販賣嘅傾向,個危險--存在個危險性嘅。如果冇任何解釋,法庭根本都唔需要再考慮存在危險性,例如你唔提出任何嘢,警察拉你嗰時,你冇話自己食,法庭唔會假設你自己食,亦都根本唔需要考慮你係咪愛嚟販毒,你根本藏有呢啲咁嘅毒品,就已經係嚴重罪行,販毒就只會更加嚴重。 3.我頭先講過,係兩大原則嘅啫,一係懲,一係教,不過法庭又好難理解點解你仲要特別指示律師批評呢個對你咁有利嘅報告。但係有一樣嘢你都非常之實際,你冇指示呢個律師要求法庭畀你自願戒毒,或者係以非囚禁形式處理你個刑罰,因為如果你係唔自願戒毒,就算寫報告嗰位人士認為你適合,法庭都認為佢太過樂觀喇,既然你唔願意,法庭就亦都未必會強逼送你去戒毒。既然你同寫報告嗰位人士表示願意,今日亦都表示願意戒毒,咁法庭亦都會慎重考慮。 4.其他環境嘅因素,即係證明你會將嗰幾包毒品愛嚟作販毒用途嘅傾向同埋個機會率係低,我已經講過喇,唔需要法庭考慮嘅,如果你唔提出,唔提出任何證據,法庭就可以差唔多假設係有販毒嘅危險、販毒嘅機會,正如要個小朋友,啲西洋人士最興提嘅例證,要3歲小朋友負責管大堆五顏六色嘅糖,嗌佢唔好自己偷一、兩粒,拎一、兩粒嚟食,咁簡直係多餘。 5.但係呢件案,頭先講過喇,有其他因素證實你係要啲毒品嚟食嘅,自己食,同埋賣畀他人嘅機會唔係話冇,但係係比一般為低嘅,因為你有收入,正當嘅收入,亦都冇其他證據證明你唔可以提供食毒品呢方面嘅花費,咁所以法庭亦傾向教嗰方面。咁其實你亦都應該覺得幸運,因為通常有個不成文嘅慣例,如果去過第四次,戒毒所好難做,希望法庭或者寫報告嘅人士再畀一次機會。法庭亦都比較下你受呢個--去戒毒所嘅之後,由今日起計,直至你受監管嘅期間同你--如果判你入監所受嘅自由限制嘅期間,都係相差好遠,所以法庭就傾--認為今次可以再畀一次機會你,每條控罪法庭都係判呢個去戒毒所,需要留案底,所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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