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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8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8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8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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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9月23日
裁決日期:20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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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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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處罰款12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九龍梳士巴利道鄰近彌敦道,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FF1060的私家車,時間為08年4月13日下午12 點30 分。
控方説法
3.控方一共傳召了四名證人。其中兩人的證供比較關鍵。内容由主審的暫委特委裁判官撮要如下(原文可見於後者的書面判詞):
「3. PW1是王玉清女士。
4. 在2008年4月13日上午10時,她同女兒由廣州跟旅行團到香港旅遊。中午12時到崇安街食飯。食完飯後,她與女兒落樓,想去對面馬路便利店買水。
5. 當時,她同女兒在路邊等一等,有紅綠燈。她們企定,見綠燈才行。行到馬路中間安全地方。聽到旅遊團有人叫,以為團叫她們返去。
6. 她女兒聽到有人叫,以為團友走,她女兒便同她說:『返轉頭』。向後走兩步,但她睇到車上沒有幾個人。
7. 跟住,她女兒拉住她,說快點。她們返轉頭,在馬路3線,幾步便到對面。她女兒在前面,她跟着,撞了車。
8. 她過馬路時,由藥房行過對面馬路。中間有安全島。當走到安全島時,她女兒聽到有人叫,以為旅遊巴要走,返轉頭行兩步。
9. 當時行人交通燈仍然是綠燈。她女兒馬上拉着她,到對面便利店買嘢,幾步便到對面馬路,跟着撞車。她見不到車從那裡來,當時就撞到。快到便利店那一邊被撞。
10. 便利店在馬路上藥店斜對面。她女兒拉着她向便利店走時被撞。在藥房開始過馬路時是綠燈。
11. 當到達中間安全位置,聽到旅遊巴有人叫,往回走兩步。見到燈號正在閃動。仍是綠燈,女兒拉着她說『快點走』,但她沒跑。女兒拉着她,放手,她便被撞。她見不到撞她的車與司機。
12. 盤問下,她承認2008年4月13日第一次來香港,對香港交通不熟悉,但知道香港行車方向與中國行車方向相反。
13. 她說過馬路時,她跟女兒走,甚麼都不留意。她只知當時就快到對面馬路被撞到。
14. 她在同一天比一份証人口供給警方,她當時在醫院內。她知道口供大慨意思。她跟警官說腿疼,有事找她女兒。
15. 她同意曾走回安全島。女兒跟她說:『人小,沒這麼快開車』。之後,她轉身跟女兒到7-11買東西。女兒行得快,她行得慢。
16. 她同意口供中所述:『初時我女兒拉着她手袋,示意她快點,她隨着女兒跑,跑出兩步,不知發生什麼事,女兒抱着她哭』。
17. 從安全島走出時,她有看燈,燈號是綠燈。
18. 她女兒說她被車撞到翻轉,左臉撞到,盤骨撞裂,由救護車送到醫院。撞完後,她女兒將她抱起來,左腿不能動。
19. 意外後,她在醫院也站不了。感到盤骨痛,腿不能動,左臉腫起來。左臉跌壞,腿都裂了。
20. 在現塲時,腿不能動,由救護車送她去醫院。她左腳、左面都受傷。
21. 她到醫院看了醫生後才落口供。她否認誇大傷勢。也否認紅公仔衝出馬路。
22. PW2是佟雪飛女士。
23. 她是PW1的女兒。在2008年4月13日早上10時由廣州到香港。在紅磡食午飯。食完午飯,落樓,見7-11,去買水飲。
24. 剛好紅燈,她便等燈過馬路。等到轉綠燈,便同她媽媽行過去。這時,她擰轉頭,見導遊帶團友到巴士,便同媽媽說:『上車』。拖她回安全島位置。
25. 之後,她見人不多,便拖媽媽返轉頭行向7-11方向。望到綠燈閃動,便說:『媽快點!』,拖住過馬路。她媽媽行不快,她便自己跑,媽媽被車撞到。
26. 她在藥房門口,已見交通燈。起初,交通燈是紅色。她見燈轉綠色,便馬上同媽媽一齊過馬路。
27. 馬路中間有安全島,她一路拖着媽媽。後來,綠燈閃動,才無拖着媽媽,媽媽跟唔上。
28. 她聽到人叫她時,差不多到行人道,擰轉頭望到。當時仍拖着媽媽。她行近安全島,這時燈是綠色。行返安全島時,仍拖着媽媽。她發覺團友不多,與媽說買水很快,返轉頭,繼續向7-11方向。她望到對面燈閃動,叫媽媽快點。她心急,放開媽媽。行到中間車道,兩步衝了過去。她企在行人路,叫媽媽快點。
29. 媽媽正常行,車由她右手邊衝過來,撞到她盤骨。車左前車頭揩到她媽媽,她飛出去,在地下碌,她驚。抱着媽媽哭。
30. 當時車速幾快,約60-70公里。她有留意過馬路過程,知道中間分隔兩邊。兩邊行車方向相反。
31. 盤問下,她說已多次來港,知香港行車方向與大陸不同。她承認過馬路時,無望過左手邊,但沒有在安全島跑出馬路。
32. 她行到中線時,無拖着媽媽。由藥房行出來時,步速快,但正常。她行到差不多行人路時,聽到有聲音,她擰轉頭。行返安全島時,步速比正常快點。到安全島後,見團友不多,便折返便利店,見綠公仔閃動。
33. 她第一眼見上訴人的車時,佢衝過來撞她媽媽。被私家車撞倒後,媽媽便彈開。私家車左車頭撞到她媽媽。
34. 碰撞前,她拖住媽媽叫快點行。最後兩步,她跑過去,但老人家行不快。
35. 警員幾分鐘好快到塲。她感覺上訴人的車在她右手邊隔十字路衝過來。
36. 覆問下,她說有五年駕駛經驗。」
辯方説法
4.暫委特委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45.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並由辯方大律師作結案陳詞。」
一審裁決
5.結果,暫委特委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他的理由(只節錄相關部分):
「47. 本席已小心考慮控方証人的証供,作供時候的神態與控方呈堂的証物。本席亦有小心考慮辯方的陳詞與上訴人的會面紀錄。
……
49. 本席認為PW1與PW2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証人,本席接納他們的証供。
50. 上訴人的會面記錄,第五頁:『當我喺庇利街燈位起與車頭駛至行人過路線時,我已經見到對面行車線有兩母女沿住行人過路線行緊近對面嘅第二線。而當時兩母女拖手急步咁行。』
51. 明顯地,上訴人駕駛時在遠距離已觀察到PW1與PW2過馬路的情況。
52. PW2宣誓下作供指出上訴人的車在意外前車速快。
53. 本席認為控方的証據已達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証明上訴人駕駛時未能運用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也未能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也低於一個合理,有能力及謹慎駕駛者應有的標準,撞到一個在他前方行人過路處過路的行人。」
本上訴
6.我在考慮過與訟雙方的陳詞後認爲,本案的定罪,確實不能維持。
7.例如,上訴方批評,暫委特委裁判官只是「雜亂無章地覆述PW1及PW2的證供,完全沒有就PW1及PW2誇大失實及或不可靠的證供予以詳細考慮及分析」。又指這個做法「太過草率,有欠公允」。我認爲都很難解説。
8.最簡單,人們單靠閲讀暫委特委裁判官的判詞,根本不能掌握好本案的事實,這是無庸置疑的。例如,控方證人從涉案汽車的哪一邊開始走出馬路、安全島兩邊有多少條行車線、所謂的7-11和藥房究竟在馬路的哪一邊,這些對判案有幫助的資料,都要翻查卷宗的其它部份或才能得知。事實上,暫委特委裁判官連把證人的證供先行消化、然後再據條理地覆述出來的基本工序都沒有嘗試採納。這也解釋了被覆述的證供爲何不斷重覆,卻又每有些微補充的情況在判詞出現。
9.更不幸的是,正如上訴方指出,就著事發時的經過,PW1曾在書面證人供詞及庭上供出過三個不同的版本,詳情可翻查一審時的錄音謄本如下:(一)在走到安全島後聽見有團友叫嚷,轉頭走過兩步,之後再被女兒因旅遊巴士沒人反拉過來,至差不多走到對面時被上訴人撞倒;(二)已經超越安全島,至差不多到達對面時因聽見團友叫嚷而回頭看過一看,卻並未折返,之後再被女兒拉著前行,之後被撞倒;(三)女兒在超越安全島兼走到第一條行車線時表示要折返,可回到安全島後又說旅遊巴士人少要調頭,再往對面走過去,之後被撞倒。
10.然而,暫委特委裁判官卻好像完全沒有注意到有這些分歧,反正人們也確實未能見到他在上面的判詞有任何有關的分析和討論。相反,他只簡單地說過:「PW1與PW2都是誠實可靠的証人,本席接納他們的証供。」(見暫委特委裁判官書面判詞的第 49 段:上文第 5 段的節錄。)
11.這個情況,是不能接受的。原因就像上訴方所說:兩名控方證人在哪個位置聽到有人叫嚷、她們有否折返、又有否從回安全島,都對本案有著關鍵性的影響,因爲上訴人在他的警誡會面裏堅稱,PW1和PW2「兩母女停定咗喺中間安全島……PW2突然拖住PW1衝出馬路」。亦即時說,PW1起碼有一個版本跟上訴人的説法吻合,可暫委特委裁判官卻沒有考慮。相反,他連上訴人的辯護理由也從自己的書面判詞省略掉(見暫委特委裁判官書面判詞第 45 段:上文第4段的節錄)。
12.説到上訴人的警誡會面記錄,它包含著上訴人在一審時的整個辯護。不過,正如剛剛指出,它未被暫委特委裁判官重視。相反,暫委特委裁判官還選擇性地抽取了其中一兩句不利辯方的説話為定罪的理據(見暫委特委裁判官書面判詞第 50 段:上文第 5 段的節錄)。這是錯誤及不全面的。起碼,它可能反映出暫委特委裁判的以偏概全。他可能認爲,駕駛者看見有人卻仍然把他撞上的,就無論如何都不對。
13.基於上述的原因,本案的定罪,實在有欠安全穩妥。至於上訴方其他的批評,例如指PW1和PW2誇大,可暫委特委裁判官卻沒有注意等等,我認爲大部份成立。例如,PW2指上訴人時速 60至70 公里,但被撞倒的PW1卻堅持同日出院,就很難相信。不過,基於上面的理由,這都淪爲有效但次要的上訴理據,無須逐項處理。
判決
14.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潔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李郭羅律師行轉聘陸景弘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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