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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3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3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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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9月23日
裁決日期:2009年9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9年10月5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處入獄15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在九龍旺角花園街186 號外偷竊受害人一張八達通卡,日期為2009 年3 月15 日。
案情
3.下面是主審裁判官就本案案情所作的撮要(原文可見於他的書面判詞):
「3. 控方證人的證供指出,控方第1證人,即本案的受害人,在案發時與控方第2證人在前往教會途中,行經花園街。當時街道上行人較多。控方第1證人把僱主交給她使用的1張連膠套的百達通咭放在她後右邊的褲袋内,被告人在控方第1證人的身後把這張百達通咭偷去。」
裁判官的量刑
4.再下面是他的判刑理由(只節錄相關的部份):
「4. 控方指出 ,被告人有13次刑事定罪紀錄,12次盜竊罪中,1次是扒竊。最近期的定罪是在2008年8月19日,罪行亦是扒竊,被判監8個月。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同意控方所呈遞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5. 被告人的代表律師指出,被告人30歲,未婚。現正失業,每月領取政府綜援金1,600元。被告人現與朋友同住。本案涉及的物品為1張百達通咭,價值不高。
6. 本案的這項『盜竊』控罪的性質是屬於『扒竊』的案件。在R v Vy Van Kien (HCMA 1162 of 1990) 一案中,主審法官指出,在「扒竊」案件中,在經聆訉定罪後,如被告人需被判監禁的話,視乎案件的個别情况,一般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2至15個月。如案件涉及使用武器,或案件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人多擠迫的地方發生,或犯案者與其他人共同行事,量刑起點亦應相應提高,以反影案件的嚴重性。
7. 本案的被告人曾有12次盜竊的定罪紀錄,最近期的定罪紀錄亦是扒竊,被判監8個月。在 HKSAR v Chan Pui-chi [1999] 2 HKLR 830 一案中,主審法官指出,
“The starting point will sometimes need to be increased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aggravating features of persistence and the failure of previous sentences to deter on the one hand and the court’s duty to protect the public on the other.”
8. 本案涉案的物品是1張百[八]達通咭、被告人是在星期日、在繁忙的旺角鬧市作案,而被告人亦曾干犯『扒竊』的定罪紀錄。本案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5個月。被告人是在審訊後被裁定這項控罪罪名成立的,因此判處被告人須就這案件監禁15個月。」
本上訴
5.上訴人在我席前表示,她在本案沒有預謀,只是一時貪念,反正這之前她只有一次扒竊的前科,所以希望輕判。
6.然而,有關扒竊的判刑指引,已由裁判官清楚解釋,適用於本案也未見有錯。相反,據我的觀察,上訴人至今還絲毫沒有悔意。
判決
7.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檢高級控官張潔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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