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綺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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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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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被控販運10.63克可卡因。 2.案中情節簡短。被告在案發時(即16/3/09下午約3時40分)在梯間被警員截停時她的手提袋內放存一包共10.63克的可卡因。 3.被告向警員解說該包毒品是K仔,是肥煇以HK$500的報酬叫被告代為傳遞。 4.根據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及 Pedro New Pojos [1994] 2 HKCLR 69的量刑準則,販運10.63克的可卡因的恰當刑期是5年監禁。 5.根據Hii Siew Cheng(許宇城)[2009] 1HKLR 1案例,販運10.63克氯安酮的恰當判罸是4年監禁。 6.「同意案情」顯示被告指該包毒品為氯安酮。一般而言如被告確知物品為危險藥物,被告的判罸應根據物品的真實種類以量刑。 7.但考慮被告現有8個月身孕,監禁的感受遠比常人更為困苦。考慮到被告的身體狀況,本席採納較低4½年的量刑起點。 8.被告於審訊中在警誡供詞被接納後才認罪,不能獲取 1/3減刑。對於被告來得較遲的恢意,本席准予¼減刑,判監3年4個月(即3/4 x 4½年= 40.5個月)。 9.由於被告須服刑監3年4個月,被告在2008年12月於KC-5823/08藏毒案中接受的感化令現作用不大,本席撤銷被告於KC-5823/08案的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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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