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婉兒carrie

Case No.DCCC 957/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5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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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婉兒Car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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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3月26日上午9時41分

出席人士:

Mr Simon Chi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Pak K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何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等罪項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九項控罪。九項控罪中,六項為以欺騙手段騙取財產罪,餘下三項為企圖以欺騙手段騙取財產罪。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於2008年8月23日,因行動可疑遭警員截停搜查。警員在被告人的銀包內,搜得一套共五張屬於一名名叫貝素莉女士的中國銀行奧運會紀念信用卡。在警員進一步盤問下,被告人聲稱她在8月21日,以$1,000元從一名越南人處購得有關的五張信用卡。

3.經中國銀行進一步查證後,中國銀行發現該五張奧運紀念信用卡曾於2008年8月19日至23日期間,多次被人用作購買或企圖用作購買不同的貨品。

4.另外,中國銀行亦證實一張同屬貝素莉女士的中國銀行奧運紀念Visa卡在2008年8月22日,亦遭人多次用作購買或企圖用作購買汽油、手提電話及首飾。

5.本席不打算重複案情撮要提及被告人使用有關六張信用卡購買或企圖購買貨品的詳情。總括而言,在此五天中,被告人先後使用共六張貝女士的信用卡成功購得$5,685元財物,至於企圖購買財物的金額則為$24,239元。

6.被告人今年27歲,據她的律師所述,被告人未婚,但育有一名兒子。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干犯這些控罪是因家庭經濟擔子沉重。這可能是被告人干犯這些控罪的部分因素,但本席相信這並非全部或唯一因素。

7.本席有此說法是因為被告人曾企圖購買一些生活上完全沒有必須性的用品,例如首飾或化粧品這類物件,似乎貪心亦是被告人犯案另外一個主要原因。

8.被告人今次干犯這些控罪,已非她首次這樣做。被告人有四次刑事紀錄,其中兩次涉及企圖或以欺騙手段騙取財物或服務罪。被告人分別在2002年及06年被定罪。

9.本席在上一次聆訊中將判刑押後,以查閱她過往犯罪行為及案件性質。2002年那次,因時間久遠,檔案資料已部分被銷毀。至於2006年那次,被告人在盜取親戚的信用卡後,與本案犯案手法如出一轍,以他人的信用卡租用酒店房間,被告人亦因此被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10.法庭在過往已給予被告人包括社會服務令及一短期監禁的機會,但似乎這都未能令被告人停止犯案。

11.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Cheung Ko Wo Johnny一案(CACC 136/2001)中重申涉案金額雖然是其中一個法庭考慮的因素,但並非最重要的因素。法庭亦強調potential loss(即可預期損失)是一項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本席亦相信假若被告人不是在2008年8月23日遭警員截停的話,她購買貨物的數量及騙取金額一定不如現在她所承認控罪中所提及的數額。上訴庭重申干犯這些控罪必須判處嚴厲及具阻嚇性刑罰。上訴庭認為在現今商業社會中,假若容許犯罪份子以欺騙手法干犯案的話,市民或社會便會開始對信用卡這制度失去信心,而信用卡制度若一旦崩潰的話,後果是難以想像的。在現今高度商業的社會上,信用卡制度是不容有失,任何人士試圖或實際上以不同欺騙方法侵蝕信用卡制度,必須被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12.被告人在五天之內使用六張他人的信用卡,雖然只有部分成功,但本席看不到在量刑上兩者應有什麼差異。

13.至於本案中律師在陳詞中提及涉案信用卡並非偽造的信用卡,這點本席同意,亦同意在某種程度上減低了罪行的嚴重性。但被告人存心向他人購買涉案信用卡,而信用卡的數目,根據被告人所講,最少有五張,不是一個細小的數目。

14.無論被告人使用真實又或是虛假的信用卡,她的目的都只是一個,就是魚目混珠,意圖欺騙出售貨品的人士。使用真實或虛假信用卡,只不過是以不同手法達到本席剛才所講的目的。

15.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短時間內干犯九宗控罪,而九宗控罪的性質亦相若,因此本席認為,本案可以總體量刑原則作出處理。在考慮到本案所有案情、律師求情、被告人過往刑事紀錄、涉案金額、犯案時間的長短後,本席認為就每一項控罪,合適量刑起點應為3年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可以獲得一般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九項控罪,每項控罪判監兩年,九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16.陳小姐,請起立。就妳所承認九項控罪,判處共兩年即時監禁。

  陳慶偉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