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駿軒

Case No.DCCC 975/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7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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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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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3月20日下午3時02分

出席人士:

Mr Leo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See Heung Woon Sabrin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禮賢,羅國良,吳裕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2.案情撮要顯示,2008年7月29日晚上約八時,被告人因行動可疑遭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得19.70克的氯胺酮。

3.警誡下,被告人聲稱他較早前從一名叫「佳仔」的人士以$1,800元購得涉案的氯胺酮,而這些毒品是他自己用的。

4.在上次的聆訊中,本席將判刑押後,以提取戒毒所報告。報告內容顯示,被告人自2006年開始服食氯胺酮,在本案擔保期間,被告人已停止服用,故此他現在已並非一名倚賴毒品的人士。懲教主任認為被告人毋須進入戒毒所接受任何戒毒療程。

5.在考慮涉案氯胺酮的份量、律師的求情及家人,被告人的求情信,再加上本案的情節後,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即時監禁,因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下調至8個月。

6.被告人,請起立,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判處即時監禁8個月。

  陳慶偉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