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學偉 訴 林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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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案中,債務人自行申請破產,理由是他的資產不足以支付債務。有關的債務及資產詳情,在他的第一份誓章中已有所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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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799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09年第799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9年9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9月7日 ---------------------- 判 案 書 ---------------------- 1.在本案中,債務人自行申請破產,理由是他的資產不足以支付債務。有關的債務及資產詳情,在他的第一份誓章中已有所述及。 2.債權人(陳先生)反對破產呈請。按他存檔的誓章和今天在法庭的陳詞,他的主要反對原因是:第一,債務人收取了他的工程費用,但沒有完成工程,他還要為債務人墊支部分工人費用和其他支出。簡而言之,陳先生表示他是個債權人。其次,陳先生對於債務人說自己資不抵債,有所質疑。他認為債務人將部分收益,或把從他得到的工程款項轉移和收藏。不過,陳先生同意,就這一點說法,他目前未有具體資料可以顯示這個情況,他只是基於對債務人的認知,而作出這個說法。 3.在這類破產的呈請中,債務人當然需要顯示他的確資不抵債。就這點來說,債務人的誓章和呈請都能顯示一個表面案情。至於債權人質疑他隱藏資產或有不誠實的行為,或透過本破產呈請進行詐騙這點,債權人目前並沒有具體證據可以證實。 4.法庭亦考慮到,一旦破產令作出的話,債權人是可以向破產管理官提出債權證明,以及破產管理官亦會進行基本調查,而如果覺得有需要,亦會再深入調查債務人有否欺詐,或不誠實的行為。在衡量上述情況後,法庭認為在本案中應頒下一般破產令,連同一般訟費命令。
判定債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判定債務人:由翟氏律師行轉聘蘇俊文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林晶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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