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ham Phi Thuong

Case No.DCCC 93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3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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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區  
   
  Pham Phi Thu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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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10月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侯偉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張律師事務所李志昂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藏有攻擊性武器(Possession of an offensive weapon—s.33, Cap 245)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Wounding with intent—s.17, Cap 212, s.159G, Cap 200)

判刑理由

1.被告人承認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1]和另一項企圖有意圖傷人罪[2]。今年1月21日,下午約3時45分,被告人與廖志偉(廖)在元朗,谷亭街15號,金都餐廳因事爭吵,被告人後來離開。約10分鐘後,被告人手持一個膠袋,從後門進入餐廳並行近廖。被告人突然從膠袋取出一把鐮刀,正想斬向廖,當時一餐廳員工大叫,廖發覺後與被告人糾纏,被告人後來離開。警方到達現場發現被告人蹲在餐廳後門,於是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初時向警方表示被人用鐮刀和凳襲擊。

2.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再向警方承認他認識廖已10年,替廖追債,因錢銀問題約了廖在金都餐廳談判,但沒有結果,他於是買鐮刀後再折返餐廳,本想威嚇廖,但事敗反被廖打至重傷。

3.後來,廖在博愛醫院接受治療,他的左手背有3公分割傷和右額擦傷,不需留醫。

4.被告人在屯門醫院接受手術,留院兩個多星期。根據醫生報告,被告人頭皮有12公分傷口,頭骨破裂。頸背、兩肩和右手肘分別有2至10公分傷口。腦有出血和積氣,右前額骨破裂等,但醫生報告沒有顯示被告人可能因傷而有永久傷殘。

5.被告人現在55歲,有6次犯罪記錄,全涉聚賭等罪行。他1985年來到香港,現在是永久居民。被告人以往做地盤工人,因工作不足,近年靠綜援過活,每月$2,800,他的家人全在越南,被告人希望能回去探望家人。

6.被告人指與廖因追債的酬金問題起爭執,事發前在餐廳談判沒有結果,所以他到對面商店買涉案鐮刀,但只想威嚇廖。被告人帶備鐮刀,是十分危險的行為。雖然他受傷比廖嚴重,但這是咎由自取,本席不會因此而額外減刑。

7.本案是嚴重暴力行為,不能輕判。本席已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

8.第一控罪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4個月,本席判被告人入獄8個月。第二控罪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4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28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第一控罪,違反《公安條例》第33(1) 條。

[2]第二控罪,違反《傷害人身條例》第17(a)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