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創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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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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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楊創南,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一項協助和教唆他人犯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涉及單位是一間超級市場。 2.從被告向警方所招認的供詞可見他是在事前進入該店舖。因為被告認識東主兒子,在閒談期間找機會從收銀櫃抽屜內偷取一束後備匙,然後交給一位叫“江小魚”的人,由他去超市處進行爆竊。案情顯示:當日有關時段,該店舖由四度鎖鎖著大門。至翌日早上,有關店舖負責人開舖時發現門被開啓過,除了最外的掛鎖鎖上外,鐵鏈和其附帶的掛鎖均不見了。超級市場損失幾千元,包括一些香煙、藥品和約九百多元零錢。 3.事件中没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從中獲利,但損失的物品和金錢全部不能尋回。店舖没有被撬爛進入,很明顯是由被告所提供的後備匙進入。 4.被告現年29歲,過往有八項刑事紀錄,四項涉及盜竊罪。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父親失業,媽媽是九巴的清潔工人,姐姐是售貨員,弟弟是跟車送貨工人,還有一個妹妹已婚,已搬離家。不知基於何種理由,辯方律師指被告的爸爸不讓他回家,他經常要在朋友家渡宿。被告未婚,智力比一般人低,過往曾在特殊學校讀書,庭上亦有兩位他的同學到来關心他。被告過往曾任職麥當勞、廚房工,06年初做屋苑清潔工人。律師說被告是受人唆擺而去偷超市鎖匙,讓對方去進行爆竊。被告是個「耳仔軟」的人,容易受人唆擺。 5.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關於協助犯、教唆犯及重犯,條例–「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意思指法庭裁定被告協助教唆他人犯入屋犯法罪,而在判刑時,就根據入屋犯法罪作出量刑。涉及的單位是超級市場,屬非住宅樓宇,根據上訴庭判刑指引,對於非住宅,如没有任何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的情況之下,考慮刑期為兩年半。律師指被告並非主謀,法庭也接納他不是主謀,不過他所扮演的角色亦相當重要。因為被告偷去超級市場的鎖匙,才令他人能成功地進入超級市場內爆竊。如果沒有被告,這件事根本辨不成,所以他的角色是非常之重要。 6.聽過所有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不依從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因此本席判處被告入獄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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