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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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5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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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鍾文輝,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案發於09年2月12日,被告人於香港九龍深水埗石硤尾街17B,1樓梯間,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5.75克可卡因的7.21克固體。 2.案發時,警員於石硤尾街17號B的大廈進行反罪惡巡邏。於巡至1樓梯間時,看見被告人拾級而上,形跡可疑,警員截停被告進行搜查,並在被告的左前牛仔褲袋,找到一黑色電話套,內有兩個可再封膠袋,盛載著案中的危險藥物,即內含5.75克可卡因的7.21克固體。 3.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跟警員說「阿Sir,唔關我事㗎,啲霹靂可卡因係『阿仔』畀我㗎,我都係諗住賺幾百鈫啫,我都搵唔到『阿仔』㗎,我同佢只係朋友,每次都係佢搵我咋。」 4.被告自1981年至今,共有十二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四項與毒品有關,包括85年的藏毒、99年的販毒、99年的另一宗藏毒,及01年的串謀販毒。被告人於99年的販毒案被判監18個月,於01年的串謀販毒案,他被判監5年。 5.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已婚,與妻子育有一名7歲的兒子,被告是一從事理髮工作,月入約6,000元,他需供養妻子、兒子,及60歲無業且傷殘的母親。辯方指出,按劉德明一案的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經審訊後,量刑起點當為2至5年監禁,而本案的可卡因數量不足6克。辯方指,就著被告的前科,被告首次干犯藏毒已是85年,而首次干犯販毒案亦已是1999年的事,被告亦後悔,他的生活模式使他接觸毒品,並承諾服刑後不會再犯。 6.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涉案毒品的性質及其數量,亦考慮了劉德明一案的判刑指引,是適用於販運可卡因。而於本案,法庭亦留意到,被告已是第三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於1999年因販毒案被判監18個月;於01年,被告更因串謀販毒,而被高等法院判監5年。但被告服刑後,沒有好好改過自新。 7.法庭認為,就著判刑而言,法庭已經視被告為積犯,而對被告人判以較具阻嚇性的刑罰。若純以涉案毒品數量而言,經審訊後,法庭認為三年半監禁是適當的判刑,但因被告人的前科,如法庭指出,本案已是被告人第三次干犯販毒案,法庭認為,量刑起點應提高至4年監禁。 8.法庭認為,於本案,被告是經審訊後被法庭定罪,案中不存任何輕判理由。就著控罪,法庭判被告人判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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