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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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何燊南在本席前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即第一、第二及第四控罪,而第三控罪同樣是入屋犯法罪,就留在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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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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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何燊南在本席前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即第一、第二及第四控罪,而第三控罪同樣是入屋犯法罪,就留在法庭檔案。 2.案情透露:被告由2009年1月25日至2009年3月26日期間,分別三次進入控罪書所指的單位爆竊,這單位是住宅單位,也是同一個單位。案情顯示被告其實是進入其鄰居單位內爆竊。被告與被爆竊單位之戶主住在同一座大廈同一層樓,但不同單位。 3.三次爆竊中,被告第一次偷去戶主的手提電話,價值5,500元,第二次偷了10,000元新台幣,而第三次就偷不到東西。被告多次進入爆竊期間,屋內都是無人。 4.被告23歲,過往没有刑事紀錄。律師指出被告小時候父母離異,由外祖父母照顧,讀書至中五,畢業後唸過製造業課程,並在製造業工作過一段時間,其後當保安員。至於這次犯下一連串爆竊罪行,律師指出被告當時與女朋友分手,事後做出很多傻事,包括曾經企圖跳樓自殺,也不斷借酒消愁。被告的外祖母、媽媽、區議員和社工都分別為他撰寫求情信,總括來說,他們均說被告過往都是一個善良的人,讀書時是一位好學生,基本上是一個好人。 5.就這類罪行,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如果沒有任何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存在,若涉及住宅單位,正如本案的單位一樣,考慮刑期是3年。 6.考慮過本案所有求情說話,就每項控罪本席均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即3年減為2年。再考慮到被告過往没有刑事紀錄,而且賠償了事主的損失一共8,000元(手提電話5,500元再加折合港幣2,500元的10,000元新台幣)。考慮到賠償和犯罪情況及多封求情信,本席再減4個月,每項控罪變成20個月監禁。 7.法庭要考慮究竟這三項刑期如何處理,是全部分期?部份分期?還是全部同期?辯方律師呈遞一宗案例盧清輝(CAAR 12/1995),本席有機會參閱有關內容,它與本席給律師參考的另一宗案例吳艾山(CACC 197/2008)的背後理據都差不多。在總刑期方面而言,吳艾山一案,該上訴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原被判三年九個月,上訴減為三年三個月。重點是上訴庭認為將其中一項刑期的19個月加上另一項刑期的20個月,這做法才是恰當,因此得出39個月,即三年三個月。 8.如果按這上訴的判法套用在本案被告的三項控罪,若將每一項控罪(第二和第三項控罪)的19個月加上去,本席認為最終的刑期會相當長,相比本案被告所干犯的罪行、整體情況、被告的背景等等因素,是會超出了。因此,本席不打算根據吳艾山一案的方式作出量刑,本席頒令第一控罪的20個月與第二項控罪5個月,另外第四項5個月作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換句話說,總刑期是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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