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景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99/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September 2009.
1. 被告高景春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09年3月18日在香港協助載有六名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即一艘機動舢舨)前來香港的旅程。
Cites 1 case
|
DCCC 49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99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高景春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09年3月18日在香港協助載有六名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即一艘機動舢舨)前來香港的旅程。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清早五時多,被告駕駛一部電動舢舨(載有六名非法入境男人)從內地駛往香港。當水警見到被告的時候,他正以時速12海里快速移動,由中國大陸的黑岩角駛向香港水域的石牛洲。水警發出藍色閃燈、響起警號和發出國際「L-停船」的訊號去截停被告的船。經一番激烈追逐後,水警終於將被告的船截停,並發現船上有六名非法入境者,也在他們所攜帶的背囊裡搜出一些木工工具。警誡下被告聲稱他接載該六名非法入境者來香港撿海螺,但水警未能在船上找到任何採集海螺的工具或裝置。漁農自然護理署農林助理員蔡先生看過六名男子背囊內所撿獲的工具,認為這些工具全部是用作砍伐樹木之用。 3.被告所駕駛的舢舨由驗船督察周先生檢查,檢查發現(一)船身主要部份的結構狀況很差;(二)船上没有滅火裝置;(三)船上没有救生裝置;(四)船上没有航行燈作夜間航行。周先生的結論是這條舢舨並不適合作海上航行。 4.被告現年32歲,過往在香港從未有過刑事紀錄。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只接受小學教育程度,已婚,太太是家庭主婦,育有一名3歲兒子。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以往靠務農維生,直至06年轉做漁民,自己購買了本案的舢舨營業,家中有雙親需要被告照顧。律師指出本案最大求情理由就是被告没有刑事紀錄和認罪。 5.這類罪行是相當嚴重的。本席有機會參閱黃治乾和高景紅两宗案例(分別是CACC 357/2004和CACC 410/2004)。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指出一般情況是判處4年監禁。如有證據顯示被告是船長或者是負責人,適當量刑起點為5年,若有進一步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起點更可以向上調。在同一宗案例,上訴庭亦有提及其他案例談及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其中上訴庭提及陳誠俊案例(CACC 390/1995),該案上訴人駕駛一艘與本案大小相近的舢舨,都是19呎乘6呎,不過所接載的人数就高達十四位非法入境者,認罪後被判監四年八個月。換句話說,主審法官是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而其上訴遭到駁回。 6.另外, 如果被告所接載的人身體狀況差的話,亦會構成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在徐港明一案,該位上訴人接載一位懷孕九個月年青婦人,亦以舢舨接載。認罪後,法官首先採用5年作為起點,因為他是船上唯一負責條船的人,而主審法官認為該上訴人接載一名懷孕九個月的婦人,這點是增加了罪行的嚴重性,所以多加1年。認罪扣減三份一, 監禁4年,其上訴亦被駁回,上訴庭認為4年判刑在該案來講屬恰當。 7.就本案而言,本席聽過被告的求情說話,除了他認罪之外,本席認為並無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案情亦顯示被告是該條船的負責人,是駕駛船隻的人,亦接載六名非法入境者。 8.本席有機會看過被告所駕駛的舢舨狀況的照片。首先, 就他接載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並且是船隻的負責人,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駕駛一條基本上不適合航行的船–船上没有救生設備、滅火裝備、船身結構差和没有夜航設備等,並將六人擺放一條19呎乘6呎的船上,相對而言相當狹窄,危害六條生命。考慮過之後,本席加多1年(5年至6年),認罪扣減三份一,監禁4年。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