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Yuen Yan 訴 Li Wai Lan t/a Countryside Ke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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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134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8年第13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法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9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9月18日 判案書 1.這是原告人要求人身傷害賠償的案件,原告人是被告人的僱員,受僱日期為2005年8月1日,職位是寵物美容師。在該日,被告人的兒子蔣樹安(店舖的負責人)向她表示,她應該能夠獨自搬動狗糧,以及獨自為寵物沐浴。 2.2005年8月6日下午6時左右,她需要為一隻金毛尋回犬沐浴,該犬重約50至60磅,她需要把該犬抱起,和把牠放進浴缸內。該浴缸是一般家居用的浴缸,而它是放在一個大約2呎高的台上,因此,該浴缸的高度約為4呎,到達原告人的胸部。當她把該犬抱起時,她扭傷了腰部,該日晚上她到醫院接受治療。在意外發生時,店舖內有另外二位職員,即蔣樹安的女友羅小姐,以及一名女性印尼傭工,但該二人都有他們自己的工作。 3.2005年8月9日,她恢復工作,但此後因為腰痛的理由,她不時需要請病假。2005年9月10日,蔣樹安表示,由於他經常需要請病假,而寵物美容房不能沒有員工工作,因此把她解僱。 4.被告人沒有出席審訊,因此,她沒有質疑原告人的證供。 5.博愛醫院的報告,日期為2005年11月10日,對原告人的病況有以下的形容:
6.本庭接受原告人的證供,她受傷的原因是因為要獨自一人,把重約50至60磅的狗隻垂直抱起超過4呎的高度。她抱起的狗隻越重,受傷的機會越大。她抱起狗隻的高度越高,受傷的機會亦越大,該些危機是顯而易見的,被告人應該減低原告人需抱起狗隻的高度,或是為了替大型狗隻沐浴,製造類似梯子的設備,使狗隻可以利用梯子進出浴室。有了這種設備,僱員便不用在為狗隻沐浴前後抱起大型犬隻,進出浴缸。另外一種選擇,是提供人手協助原告人抱起大型狗隻進出浴缸,以減輕原告人提起狗隻的重量。被告人沒有這樣做,這是疏忽的行為,而該行為使原告人受傷,因此,他要負起賠償原告人的責任。 痛苦及喪失閒適樂趣的賠償 7.林自強醫生,在他日期為2007年10月27日的報告指出:
8.原告人的大律師在陳詞書提出五宗案件,以供本庭參考。本庭認為,痛苦及喪失閒適樂趣的賠償應為190,000元。 審訊前的收入損失 9.原告人獲得2005年8月7日至2006年3月30日的病假,但被告人在2005年9月10日把她解僱,直至2006年8月,原告人才找到另外一份工作,為一所寵物美容店工作,職位為寵物美容師。在替被告人工作時,她的月薪是$7,000,所以審訊前的損失,包括公積金是$88,200($7,000 X 12 X 1.05)。 失去賺取收入能力的賠償 10.原告人不時仍有背痛,在市場上找工作,她因而會處於不利的位置。在意外發生時,她是25歲,還有頗長的時間工作。林自強醫生在他的醫生報告中指出 “In Madam Wong’s case, the amount of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related to the back injury is suggested to be 8 per cent.” 11.本庭認為,恰當的賠償為相當於18個月的收入的損失。因此,她的損失應該為$126,000。 特別賠償 12.醫療費用$8,000、交通費用$3,000跌打及按摩費用$10,000,總數為$21,000。 13.本庭認為,被告人須為這些費用向原告人賠償,總賠償金額為$425,200($190,000 + $88,200 + $126,000 + $21,000)。 14.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425,200,以及其利息。由2008年6月24日至2009年9月17日為止,$190,000的利息為2%(年利息)。由2005年8月6日至2009年9月17日為止,$109,200($88,200 + $21,000)的利息為判決利息的50%﹔由2009年9月18日起,至債項清償為止,$425,200的利息,按判決利率計算。 (法官與原告人律師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5.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原告人聘請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法庭評定。原告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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