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粟繼偉又名申桂秋
|
DCCC91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18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四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第二項控罪為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第三項控罪是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第四項控罪是管有他人的身分證。案情如下: 2.2009年6月24日晚上8時左右,被告與及一名男子到達尖沙咀梳利士巴利道一間名為Polo Santa Roberta的商舖,該店舖由一間K. W. W Trading Company經營,被告揀選了一個手袋,另一名男子則選了三個,那名男子說他們要購買該四個手袋,總值7,620元,被告就拿出控罪一所指的信用卡來付賬,兩人拿取貨物後,離開該店舖。不久,被告出現在尖沙咀廣東道Louis Vuitton的店舖,他揀選了三個袋,總值32,100元,他想用同一張信用卡去付款,但店員覺得可疑,因為卡上的持有人姓名是日本人的,但被告就不懂說日本語,店員報警,警察很快來到,將被告拘捕。 3.警察在被告人身上找到的物品包括有第三項控罪所指的另一張信用卡,與及第四項控罪所指屬於一個叫Matsuo Akira的人的香港身分證。被告在警誡下說,他是在當天晚上6時左右,在尖沙咀地方向一名巴基斯坦籍人士以1,000元買來該兩張信用卡及身分證,那名巴基斯坦籍人士說,被告要用該兩張信用卡去購買幾個袋給他,被告說,他在碼頭附近一間店舖買了三個袋,將三個袋交了給那位巴基斯坦籍人士。他又說,他用塗改液把兩張信用卡上的原有簽名塗去,自己簽上自己的簽署。被告對警察說,他是因貪心而犯案,警方查出有關的兩張信用卡是由JAL Mileage Bank同埋東亞銀行發給那位叫Matsuo Akira的人士的,至於那張身分證則是入境處發給那位人士的。Polo Santa Roberta那間店舖賣給店舖的四個袋,已不能尋回。 4.被告五十多歲。律師稱被告在中國廣西出生,但被告在香港有兩次定罪紀錄,第一次是在07年,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緩刑,但他在大約一年後,即2008年6月,再在港犯案,那次是企圖詐騙。控方指,那次詐騙也是涉及信用卡的詐騙,辯方同意,且指出被告因此被法院判10個月監禁,另外,較早前判的緩期也被執行起來。律師說,被告在2009年1月5日離開香港的監獄,回到國內。律師說,被告經歷兩次婚姻都失敗,現在是獨居,他自己所做的服裝生意,亦因業務不佳而結業。律師說,被告今次來港,是打算往吉隆坡投靠朋友,他只是路過香港,他在2009年6月24日下午二時多才到港,打算翌日(即6月25日)下午離開香港。律師說,被告遇到那位巴基斯坦籍人士,因一時貪心就犯上本案。 5.律師提及一些相關的案件,包括有CACC 136/01、HCMA 507/99與及HCMA 305/09。律師說,被告現已後悔,叫法庭給予他最後一次機會,盡量輕判,並應考慮頒下同期執行的命令。 6.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與及律師所陳述的,本席不相信被告今次只是路經香港,一時貪心才犯案。本席從案情與及被告入港與及犯案的時間看來,被告是專心來港犯案,他來港之後不到數小時就去犯案。本案中,被告曾經使用一張他人的信用卡(即控罪一、二所指的信用卡),另外,他身上亦藏有同一位人士另一張信用卡(即控罪三所指的信用卡),與及該人士的香港的身分證(即控罪四所指的身分證)。本席肯定被告身上藏有控罪三所指的信用卡,與及控罪四所指的身分證都是打算用來作信用卡的詐騙行為。被告過往已有一次同樣的案底,但被告在該次被法庭輕判10個月監禁並不悔改,還要來港犯案。 7.本席認為,在本案中涉及的信用卡數目,雖然只有兩張。第一控罪的受害公司損失了四個手袋,亦只值七千多元,第二控罪的受害公司則沒有實際損失,但被告一犯再犯,法庭實不能輕判。 8.本席認為,在被告的情況中,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各為三年半監禁,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這兩項控罪各判監28個月。第三項控罪,本席以兩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16個月。第四項控罪,本席以18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12個月。 9.被告的四項犯罪行為,其實可算一宗,所以本席頒下同期執行的命令,即被告就這四項控罪,共須入獄28個月。
|